关于相对不起诉与绝对不起诉的不同法律后果,长期以来一直有人认为是有罪与无罪的差别。绝对不起诉是无罪认定,相对不起诉是对犯罪嫌疑人免除刑罚的有罪认定。这是完全错误的。相对不起诉与绝对不起诉都不涉及有罪认定与无罪认定的区别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其总则第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结刑事诉讼的决定,无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也都不能确定被不起诉人有罪。绝对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别仅在于:绝对不起诉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了不能再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依照
刑法处理,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对不起诉是免除刑罚,但不能免除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前,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其提起公诉。对于相对不起诉还可以适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不起诉与国家赔偿
如前所述,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各有其不同的内容,但是作为不起诉又将产生同样的社会效果。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被不起诉人没有经过法院审判,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将不能被确定为有罪。不能确定为有罪就意味着无罪判定,因此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就有可能引出国家赔偿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不起诉发生于刑事诉讼过程,所涉及的是刑事赔偿。
在刑事赔偿的规定中,
国家赔偿法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分别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侵犯人身权赔偿,在五种情形下,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