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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与国家赔偿

不起诉与国家赔偿


张建中


【关键词】起诉 赔偿
【全文】
  不起诉与国家赔偿
  一、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不起诉的决定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它表明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除非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才可以重新起动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该条第四款又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是所谓存疑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依据该法律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存疑为基础,说明仍然不能排除被不起诉人的犯罪嫌疑。在这一点上,存疑不起诉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确定了被不起诉人的无罪。第二,被宣布不起诉以后,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2、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所谓绝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一共规定了六种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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