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是对社会主义
宪法与国家的关系最简洁有力的概括。依宪治国是实现法治的关键。近代史上有两种法治模式:一种是英国的“法的统治”(rule of law),一种是德国的“国家依法进行统治”(rule by law)。两者的根本区别是:英国模式是法律高于国家,推崇法律至上;德国模式是国家高于法律,推崇国家至上。前者延续至今,后者为希特勒推行法西斯主义奠定基础,早已破产。美国政治学家潘恩提出,在自由的国家,“法律应该成为国王”。我认为,更准确地说,
宪法应该成为国王—“国家之王”,代表民意赋予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正当,约束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4. 人民主权
依宪治国是重大的治国方略,其内在价值就是人民主权。何谓人民主权,通俗地讲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既要做公权力(国家权力)的主人,又要做私权力(权利)的主人。具体地讲,第一,人民要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这种管理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可能是决策、建议的权力,也可能是监督、批评的权力。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很好的制度,在理论和体制设计上体现了这种愿望。但在实际运行中确实差强人意。第二,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只要没有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这种对私权力的保障和尊重,体现了对人的尊重。人是理性的,理性的人类以法律的形式创造了国家,是期望国家保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权利,而决不是为了给自己添加一副“统治的桎梏”。所以,良法下的国家应是“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语)。
四、 社会主义
宪法的理想
所谓社会主义
宪法的理想,指社会主义
宪法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然模式。这种模式始终离不开如何处理好
宪法与国家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就是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人民参与政治的制度,更应当是反映民意、监督国家权力的制度。社会主义国家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但谁也无法否认具体利益的多元化以及由此发生的利益冲突。国家权力的代表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其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围绕之开展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对
宪法负责。当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了民意制定
宪法以后,它的主要职能就是落实
宪法,包括根据
宪法进行立法活动、根据
宪法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根据
宪法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以及进行违宪审查。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在这里要代表民意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而其本身又是国家权力的“授予机关”,其中利弊恐怕很复杂的。它的监督职能需要它对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具有本能的戒备,而授权职能的落实又必须建立在对这些机关充分信任的基础上。那么,如何在信任和戒备之间保持平衡?这就需要思考如何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性”的问题。这是
宪法的任务,而
宪法又需要既存的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或修改。这不能不说是现行体制的两难之处。由此,对社会主义
宪法制定体制恐怕需要有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