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际公平应有如下的基本原则:第一,平等性原则。这不是生物个体的简单的对等,而是指生命固有价值的平等。人类不应该凭自己的利益标准来衡量其他种群的生命价值,在自然法则下,任何生命都是平等、合理的存在。这是贯彻种际公平的价值层面的根本支撑点。第二,多样性原则。这是手段或途径方面的原则。生物多样的生态系统是物竞天择的结果,人类凭借自己的智慧应该做地球生态系统的维护者、修复者,而不是破坏者,更不能超越于生态系统之上做其他生命种群的“判官”。除非某一种群对其他种群甚至整个生态系统产生严重危害,人类不能判决它的存与灭。第三,和谐性原则。这是目标层面的原则。人类与其他生命种群的和谐相处是生态主义追求的“理想国”,人类和其他生命种群应该成为地球上的好邻居、好伙伴,在生态法则的指导下共同建设“绿色地球”。
二、 环境权的法理分析——超越传统意义的基本权利
1972年,联合国在《人类环境宣言》中确认,“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发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那么,何谓环境权呢?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它的权利性质、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如何认定?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还有人认为,环境权是指为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国家赋予公民在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中所享有的权利系统。1970年1月美国通过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的规定,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良好生存环境的权利。
根据代际公平和种际公平理论,对环境权的定义应作如下理解:
第一,环境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何谓权利?从字面上讲是权和利的结合,权是资格,利是利益,结合起来就是保障、实现或享有某种利益的资格。环境权就是权利主体保障、实现或享有的关于生存秩序和生存质量方面利益的资格。这种资格在内容上首先和主体的生存条件相联系,具有自然属性,与生俱来,不可剥夺。因此它是主体不可缺少的、不可替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基本权利[2:119]。同时,任何一项权利都有相关联的义务,从该意义上讲,环境权还蕴涵着一种基本义务,即任何主体在行使自己的环境权利时,都要尊重其他主体的环境权利。
第二,环境权以生态主义为法理和哲学基础。科技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不断加剧“生态赤字”。人类依靠自身优势没有理性地攫取自然资源,形成消耗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生态黑洞”。日本法理学家加茂直树指出,“人类与自然是生物共同体的成员……人类与自然物的关键区别就在于人类具有反省的责任感。”[1:183]对当代人来说,在消费资源和享受环境的时候应该给后代人和其他生命种群留下充分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以及充足的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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