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主义旗帜下的环境权
张基奎
【摘要】从生态主义的角度出发,在代际公平和种际公平的理论指导下对环境权的性质、主体等进行分析,认为环境权是超越传统意义的基本权利,属于
宪法权利体系。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可能首先表现在人权领域,但不应限于基本人权的范畴,按主体分类,它应包括自然人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及其他生命种群环境权。
【关键词】生态主义;
宪法权利;环境权
【全文】
20世纪以来,生态危机不断加重,迫使人类反思对全球生态系统的价值取向,树立生态主义的生存观和发展观。所谓生态主义,就是要尊重生态自然,人类在求得自身生存的发展的同时,应当遵循生态规律和生态法则,与其他生命种群和谐相处。环境权就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
一、 环境权的理论准备——代际公平论和种际公平论
1984年,爱迪·布朗·韦丝(Edith Brown Weiss)教授发表了《行星托管:自然保护和代际公平》的论文,首先提出了环境资源的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 equity)的理论,认为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是一种伙伴关系,在人类家庭成员关系中有一种时间的关联,当代人作为地球的管理人对后代人负有道德义务。[1:160-162]代际公平理论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的以当代人为中心的法理基础的藩篱,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利益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提示我们要更加注重保护“未来的利益”,对有限的地球资源要实现代际共享,树立新的环境管理时空观。
但是,笔者认为,代际公平理论仍然是仅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生态观念。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地球生物具有多样性的特征。而生物的多样性也是地球生态系统得以稳定延续的基础保证。所有的生命种群是地球的共同主人,任何生命形态在生态规律和自然法则的调整下都有平等、和谐地生存的权利。人类是生命种群中的一员,他以自己的智慧和力量担当起各生命形态的领导者,而不是统治者。他应该遵循生态规律和自然法则,与其他生命和谐共处。所以,我们在倡导代际公平时,也有必要关注“种际公平”(interspecies equity)。从某种意义上讲,种际公平是实现代际公平的基础性条件。美国学者奥尔多·列奥鲍德(Alao Leopold)主张应将人“从大地这一共同体的征服者转变为这一共同体的平凡的一员”,皮特·欣格(P·Singer)则进一步宣扬“所有的动物是平等的。”[1:176-179]这些主张启示我们要从法学原理的角度对生命物种的价值和生存权利予以重视,不再从纯粹经济主义的角度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