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法律特征上看,非法人团体是依法登记设立的,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性的社会组织,这种团体性特征使其明显不同于以个人形态存在的自然人。它与法人的重要区别是非法人团体不能像法人那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于非法人团体没有完全独立的财产和经费,当其在对外进行经营业务活动而负债时,如其自身拥有财产和经费,则由自身承担,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和经费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则由其出资人对其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非法人团体成员承担的是无限责任。由此说明,非法人团体是介于自然与法人之间的组织,在民事权利主体中具有独立地位。
3、现代民法越来越意识到,衡量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应当看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团体组织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一般应当具备五项条件:(1)有区别于成员利益的共同利益,也即团体存在着一种共同目标;(2)必须具有一种充分持久的、重要的和值得保护的共同利益,以使团体成为法律实体;(3)有形成团体决定的内部组织;(4)有能将团体决议传递到团体之外的组织;(5)法律认可该团体可进行对外活动。非法人团体通常有自己的共同利益,能够独立地形成和表达自己意志,能支配自己的财产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备法律上独立人格的条件。
4、从法律史的考察,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只有自然人的规定,到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首次承认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从一元结构到二元结构的演变,表明民事主体的结构是开放性的,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其中的原动力是社会现实的需要。而且人格本来就是一个法律范畴,它将现实实体与法律主体分离开来,现实的人属于社会的范畴,法律主体属于法律的范畴,它们不是同一的。民事主体本身就是法律人格化的社会实体,并以之为中心建立法律秩序,然后国家以法权的形式将法律主体推到现实世界。现代民法的发展变化客观上产生了一种社会需要,法律理应满足这一需要,赋予非法人团体以法律人格,即承认其民事主体地位。
5、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实际上承认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民法通则》虽然没有关于非法人团体的明确规定,但现行的《
合同法》、《
著作权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都规定了“其他组织”(或与之相类似的称谓)的法律主体地位。作为记载经济关系并将经济规则翻译成法律规则的民法,应当适应市场主体发展的需要,尽早规定非法人团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享有与自然人、法人一样的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