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学者之间有不同的看法:其一,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为社会理想,如斯坦默Stammler称之为人类社会之最高理想,马立克Manik称之为道德理想,胡伯Huber谓之为法律伦理;其二,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市场交易中,人人可得期待的交易道德之基础,如邓伯格Dernburg及埃德曼Endmann均采此说;其三,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在于当事人利益之平衡,如施耐德Schneider称为当事人双方利益之公平较量,埃格尔Egger称为公正估量双方之利益以谋求利益之调和;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质是当事人双方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平衡;②其四,台湾学者蔡章麟认为,从本质上看诚实信用原则为相关的、客观的概念,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原则,其实质是一个有变化内容的自然法,而属于法源之一……且该原则是“未形成的法规”,是白纸规定,是给法官的空白委任状;其五,台湾学者杨仁寿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法律技术化。③梁慧星先生在借鉴上述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为法律化的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并且实质上授予了法院自由裁量权。④实际上,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指法院据此一般规则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道德规则的法律化。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的依据和指导原则;另一方面又是法院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作为“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如下重要功能:
  第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于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标准,在追求自己利益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例如,债务人固应依债的本旨为清偿且无为一部清偿的权利,但债权人如以债务人仅差极少数金额(如1元钱)而拒绝受领,解释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起到行为规范的功能。
  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定精确,即使精确也可能发生情势变更等事实,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通过对法律行为进行解释和补充,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明确、更公平和合理。例如,买受人固有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但如果契约未规定履行场所,并且未获得买受人的指示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应通知和询问买受人,并协助其受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