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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判例、判例法与案例教学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就是法源,学习判例就是学习法律,判例就是个案化的法律。在大陆法国家,判例没有被赋予法律效力,但无论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法学教学中对判例研究及其案教学法都是十分重视的。判例研究是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最佳结合点,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也广受欢迎。
  我国不是先例约束国家,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对下一级法院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研究中国金融法律和实务不能不研究金融判例,因为金融业发展十分迅速,各种纠纷层出不穷,而目前现有的成文法又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为了便于学习金融法,我们认为开展对判例的研究十分必要。
  本书以判例为中心,条缕分析整个案件的当事人、起诉理由、答辩意见、法院判决及其理由,阐明案件的时代特征及其实践意义、法理精义、纠纷要点、法律适用,以案说法,重点突出理论分析。本书选取判例,均为我国各级法院已审理结案并公开发布的判决,在判例选取时,以真实、典型、有代表性为原则。真实是指案件是有真人真事,活生生地出现在经济生活中,因为我们痛感有的书籍依据法条随意虚拟案例而失去其魅力,无意中误导了学生;典型是指该判例在同类案件中十分突出,既具有时代特征,又有鲜明的个案特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有代表性是指该判例在金融法理论中,能够说明相应的基本原理。通过对这些判例的研习,可以帮助学习者提高对法学理论的认识、法律关系的分析能力,增强对法院审判的直观感受。在案情概要、法理评析后,列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原文判决书,以求达到判例、法理、法规的关联阐释。
  
【注释】 潘维大、刘文奇编著:《英美法导读》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41、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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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制度是一国教育必不可少的制度,作为教学水平的测评手段,它本应起到刺激学生用功读书的作用,但中国法学考试却似乎是恰恰相反。由于考试内容的记忆性知识为主体以及正确答案的惟一性,学生们有意无意地只满足于教材或法条的背诵,而这些只需要在考前作短时间的突击便可办到,这无形中纵容学生去临时抱佛脚,平时的大量光阴则被浪费掉了。贺卫方先生对考试制度亦有精辟的论述,见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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