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可以说是环境法研究中的独特伦理视角。法学意义上的生命是指法律主体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整个过程,而本文所称的生命主要是指哲学意义上的生命。生命伦理原“是以生命存在的价值为其全部理论的中心”⒀,只是当代学术界普遍将生命伦理等同于生命科学中的伦理,从而将生命伦理的内涵局限在医学或生命科学领域。本文主要是从生命伦理的原意展开的。环境法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现实中的环境问题。人类之所以关心生存环境,究其根本是源于人类对自身生命价值的另类思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类对生存环境的看法其实就是生命伦理研究内容的一部分。将对环境法的研究深化到生命伦理层次是理论上的重要突破:首先,生存是生命的首要价值和第一需要,而环境是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物质的唯一供给来源,因此可以说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就在于维护生命的价值。这是对环境法存在之必要的深层次理解。其次,运用伦理学中“推己及人”的特有方法⒁,将人类的生存需要、愿望和追求推及到其它物种,在体察和理解的基础上自觉地维持人类和其它物种的和谐共处。同时,尊重生命价值的伦理理念将自然视为人有机身体的无机延伸⒂,强调要如同爱护自己身体一样爱护自然环境。这都为依法保护其它物种和自然环境提供了合理的伦理依据。最后,生命存在是人最基本的价值,环境法确认了保护生命存在的法律本位,提高了它在众多部门法中的地位,同时也突出了自身存在的重要性。但生命伦理的理论本身比较抽象,容易给人以“玄学”的错觉,故生命伦理只能作为环境法伦理研究的基点而不能是其全部。
五、进退两难的科技伦理视野
“由于环境法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尤其是生态基本规律和环境要素的总体演化规律作为自己的立法基础之一,因而环境法中便含有大量的反映这些规律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使环境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⒃。科技性是当代环境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科技与环境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无论是人类环境问题还是作为解决环境问题手段的环境法,它们的产生与发展都是生产力和科技发展的产物;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己任的环境法是建立在人类对自然规律一定认识的基础上的,它必然要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基本要求;运用科技将有利于环境法律规定的执行、违法行为的认定和争议纠纷的解决⒄。科技在环境法中的巨大作用决定了在环境法的伦理研究中必然涉及到科技伦理问题,这主要表现在科技发展给环境法带来的某些难题上:首先,在环境立法时,必须对那些需要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上升为法律的生态科学规律和环境保护技术进行道德分析,要充分考虑其道德可能性和道德现实性。其次,科技成果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可能一方面有利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但同时也可能引起一系列的现实伦理问题,环境法对此必须做出正确抉择。再次,环境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它不仅应对现有环境问题做出应对,而且还要对未来的环境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价。某些未来可能具有危害环境的科技成果是否使用,将涉及到世代的公平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因而将成为环境法和科技伦理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最后,科技在发展中可能呈现出造福于人或危害人类的两极状态,调整和规范好科技发展与人类利益的关系,将成为环境法和科技伦理共同的任务。由此可见,科技伦理的确是环境法中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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