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研究的多元伦理视野
Polybasic Ethical prospective of the study of Environmental Law
屈振辉
【摘要】以往对环境法的研究多限于环境伦理领域,难免会因视野局促而有所偏颇。本文以分析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理论的贡献及不足为起点,试图突破传统研究的范式局限,将环境法置于更为宽广的伦理视野中,以多元化的视角研究环境法。在此基础可初步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伦理体系,为环境法的成熟与发展提供某些新的启示。
【关键词】环境法;多元化伦理;视野;体系;启示
【全文】
学界常认为部门法间的差异是由其调整对象与手段不同造成的,但若从法哲学角度究其渊源,这其实源自它们之间的价值本位彼此各异。环境法有着与众不同的价值本位,即生态平衡或环境利益。环境伦理是当代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起点,许多环境法的理论研究都是以其为基础展开的。但“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⑴。环境法研究的涉及面甚广,因此其视角也应当是多元化的,环境伦理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况且环境伦理本身仍有不足,因此难以为环境法提供全面的理论支持,某些环境伦理难以解释的环境法问题需要由应用伦理学的其它分支来回答。因此对环境法进行多元化的伦理分析既有可能更有必要。笔者在此试图选取几个与环境法关系较为密切的伦理领域展开论述,希望能为丰富和发展环境法的理论贡献绵力。
一、功过参半的环境伦理视野⑵
环境伦理在环境法研究中可谓功过参半,因此应当对其进行辨证分析。
环境伦理是环境法的理论之源。“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核心”⑶。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贡献依次可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环境伦理是环境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哲学上的每一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定向的改变,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学流派的分化、变态或消灭”⑷。环境伦理源于对人们自身与环境之间道德关系的深刻思考,要求人们从哲学深度重新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人对生态环境及各种生物的道德责任。现实环境问题固然是环境法产生的内在原因,但环境伦理的出现为保护环境提供了哲学依据,解决了环境法产生从可能到现实的关键问题,因而成为环境法产生所不可或缺的外在因素。其次,环境伦理为环境法的独立提供了依据。环境法之所以能构成独立的部门法,环境伦理功不可没。环境法因其价值本位独特而此有着诸多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特有理念、原则和制度,它们在产生和发展中无法或难以在其它部门法或其它学科中获取太多养分,因此只有被还原到环境伦理这一哲学层次才能找到理论渊源。只有在环境伦理的理论支撑下,环境法才有可能摆脱传统法律部门的巢臼而真正独立。再次,环境伦理是环境法变革的动力。“中国环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论的革命”⑸,而这又是由其哲学基础——环境伦理推动的。环境法历经了从私法到公法再到社会法的变迁,并最终定格在生态法之上⑹,而导致这一转变的就是以强调人与自然平等与和谐共处为己任的环境伦理。不仅如此,环境伦理的影响还透过环境法波及到其它部门法和法学理论,从而引发了“对各传统部门法的扬弃和整合”和“对传统法学理论的超越和创新”⑺。
环境伦理虽对环境法研究贡献巨大,毕竟只是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环境法是多种学科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产物,它涉及到经济、行政和科技等诸多方面。这就决定了环境伦理不可能完全替代环境法理论,环境法还必须从其它学科中汲取营养;就是在伦理学视野里,环境伦理也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应用伦理学的其它分支对环境法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况且,自身不太成熟的环境伦理也难以全面支撑环境法理论,环境伦理在很多环境法问题上显得无能为力。这都需要从多元化的伦理视角来审视环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