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和实效的基础上,参照日本《检察审查会法》的立法例,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专门立法建议,制定《人民监督员法》,对人民监督员的地位、条件、产生程序,人民监督员的权责及其保障、制约机制,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程序及效力等方面作出全方位的规定。
三、选任保障
(一)选任资格。根据《
宪法》规定,通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人民监督员就能介入个案并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监督制约。人民监督员应当:一是具有人民性。人民监督员尽可能从代表不同阶层的社会各界人士中产生。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因为他们没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去完成监督工作;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也不宜过多,因为人大代表本身拥有法定监督权。因此,人民监督员应主要从企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律师协会、工会、妇联、普通公民等群体中产生。二是具有权威性。人民监督员在当地应当具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三是具有专业性。人民监督员应当尽量从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其他专业背景的人士中产生。
(二)选任程序。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治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不宜由检察机关决定,应当按照组织部门选任,人大常委会批准,检察机关备案的程序产生。①报名推荐。在党委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实施。组织部门依照人民监督员的具体条件,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支持检察机关的工作。同时,公告人民监督员的具体条件,号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以自荐。②资格审查。无论是单位推荐还是个人自荐,组织部门都要依据人民监督员的具体条件,全面、严格地进行审查,与报名工作同时进行。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或者正在接受审查者不具备报名资格。③笔试答辩。通过笔试考察报名者的理论功底和专业知识,根据所选人民监督员的人数按照一定比例,由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选定面试答辩人员,从而进一步测试选任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最后,按面试答辩成绩从高到低选定所需人民监督员的人数。其他人员进入人民监督员库,当人民监督员出现空缺时,可以及时从库中选任。④人员公示。组织部门拟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在其工作单位、居住地、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样更能体现人民监督员的代表性、专业性、权威性。⑤人大批准。人民监督员经公示后,由组织部门报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选定的人民监督员进行审查,批准人民监督员人选,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证书。⑥检察机关备案。人大常委会决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后,送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发现人民监督员有违法违纪或丧失监督能力等情况时,检察长应当建议人大常委会予以解任,以实现对监督主体的监督。⑦专业培训。人民监督员选任后,还要由检察机关统一组织培训,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确保依法正确行使职权。
(三)任期。目前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3年,可连任2任期,比日本检察审查会的成员的任期长,在长期与检察机关打交道过程中,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难免会在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除了监督关系外,有人情和面子问题,这必然会影响到监督的实施。另外,长期担任人民监督员职务,也可能影响到人民监督员自身的工作和生活,削弱其监督的积极性。在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上,可以缩短为两年,这既可以避免过长的任期影响到人民监督员工作和生活,也避免长时间的任期带来的负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