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保障机制
卢均晓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 检察机关 保障机制
【全文】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保障机制
卢均晓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根据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民主推荐,从社会各界中选择若干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查办职务犯罪某些环节的工作进行外部监督的制度。 中央2004年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可继续进行试点工作。研究相关法律问题,依法规范并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要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充分发挥其保证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作用,必须建立起一系列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保障机制。
一、观念保障
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以来,引起了法学界、司法界和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注,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存废、利弊、发展完善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有的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人士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于法无据,有的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
宪法规定冲突等等。因此发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必须加强观念保障,充分认识推行这项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同时,必须加强对这项制度的理论研究,尤其是法理基础研究、立法研究、制度设计研究等,使之不断发展完善,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一部分。
二、立法保障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立法保障方式:
1、抓住修订《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时机,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并能保证取得实效的立法方案,把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这部法律,解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地位问题。可以增加“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依法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在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并明确其职责”等规定。
2、在修改《
刑事诉讼法》时,将符合中国国情的成熟的操作性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固定在其中。可以增加“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不服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后拟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时,人民监督员有权进行监督”等。《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也应作出调整,对检察机关如何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出细致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