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中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的合理性研究
卢均晓
【关键词】检察机关 检察权 法律监督权
宪法
【全文】
比较法视野中我国检察机关
宪法定位的合理性研究
半个多世纪前,新中国的建立推翻了中华民国的五权分立和六法体系,借鉴苏联模式构建起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人民检察院应运而生。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
宪法之确认;作为一个法学问题,检察机关与检察权的性质之争却一刻也未曾停歇。
一、检察权性质与检察机关定位之争
当前,学界对检察权的性质和检察机关的定位有多种说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检察权是司法权,检察机关应定位为司法机关。 该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参加诉讼活动,在办案中采取措施,做出决定,同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对个案具体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符合司法权的特征。因此,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此说为当前我国学界通说,并得到
宪法和法律的确认。
(二)检察权是行政权,检察机关应定位为行政机关。他们认为检察官与检察机关都是上命下从,检察权不具有司法权应有的被动性、独立性、中立性和终结性;我国的检察权是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混合相加,甚至主张取消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交由类似廉政公署的专门机构行使;将批捕权交由法院行使,建立庭前司法审查程序,由预审法官决定羁押逮捕;将公诉权交由行政司法机关行使;将法律监督权交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构建“等腰三角形”式的刑事诉讼结构。
(三)检察权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检察机关在法制上定位为司法机关。认为检察机关的上下领导关系,突出体现了检察权的行政性,尤其是具有主动性的侦查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另一方面,检察官的公诉活动以适用法律为目的,同时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这种意义上检察权具有司法权特性。“我不是上命下从的行政官,也不是独立自主的法官,我是处于两者之间,实现客观法旨并追求真实与正义的司法官署”。 龙宗智教授进则一步指出,我国检察权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但在法制上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检察机关定位为司法机关,检察官定位为司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