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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诉环节中的“疑罪从无”

论公诉环节中的“疑罪从无”


卢均晓


【关键词】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 公诉 检察
【全文】
  论公诉环节中的“疑罪从无”
  卢均晓
  “疑罪从无”是从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司法理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案件主要事实处于认定上的真伪不明状态,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从而推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由司法机关对其作出撤案、不起诉或者无罪的宣告和裁判。“疑罪从无”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公诉环节必须坚持的司法理念。
  一、“疑罪从无”与刑事公诉
  疑罪从无、从有之争,集中表现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保护机能之价值冲突。“疑罪从无”原则兼顾了刑法的两大机能,闪耀着以人为本与公平正义的光辉,是公诉环节必须坚持的司法理念。
  (一)“疑罪从有”的利弊分析。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机能,是通过对犯罪予以刑罚打击为手段的,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达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之效果。在疑罪从有的情况下,如果嫌疑人确属有罪,通过刑罚手段予以处罚,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可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之目的,但由于其罪存疑,难免有“滥施刑罚”之弊病,对犯罪者适用刑罚之功效将大打折扣;如果嫌疑人无罪,“疑罪从有”,结果则是刑及无辜、刑罚权滥用、人权受到摧残,而同时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刑罚的适用则完全与刑法宗旨相背,刑罚之正义丧失贻尽,刑罚适用之功效等于负值,人民会因个人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而丧失对法律的归属之感,产生对司法和法律的信任危机。可见“疑罪从有”不仅无法实现刑法的保障机能,也不能使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机能得以圆满的实现,而且还构成了刑罚和犯罪对社会利益和公民人权的双重威胁。
  (二)“疑罪从无”的利弊分析。疑罪从无的价值定位主要不在于发现犯罪事实,而是降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审判中承担被定罪的巨大风险,捍卫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法治文明的必然产物。定罪判刑是国家对于公民发动的一场“战争”,是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因此国家机关要对公民个人限制自由乃至剥夺生命权益,必须有充足的证据,遵守严格的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才能进行。“疑罪从无”在满足刑法保障机能要求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对社会保护机能的放弃。事实上,对有罪者因暂时不能确证而从无,只要将来能够予以完全确证,刑罚对于他仍是不可避免的,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已被纳入刑事诉讼的程序之中,国家刑罚的威慑力,事实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作用于他,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机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满足,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予以发挥。因此,“疑罪从无”可使刑法的各种价值尽可能的得以满足,并能避免国家刑罚权的恣意动用陷入尴尬,与刑法基本精神背道而驰的境地,因此“疑罪从无”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原则被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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