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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词查考:舅姑

  父亲一侧的交表婚配可以简略地概括为:男甲、女乙为同族兄妹,同属氏族A,男甲娶氏族B之女生子/女丙,女乙嫁氏族C之男子生女/男丁,甲为丁之舅,乙为丙之姑。甲、乙同属其母系氏族A,甲之子/女属于甲妻之氏族B,乙之女/子则与其同一氏族。丙丁分属不同氏族,因而可以通婚。因此,可以认为,正是姑、舅的子女异族这一事实导致了无论是在母系世系还是父系世系的情况下,他们之间都可以通婚的结果。里弗斯博士也注意到,在尼尔吉里丘陵的卡苏巴人那里,“堂亲联姻或姨表亲联姻都是被严格禁止的,而姑舅表亲却颇受人们青睐”。24尼尔吉里丘陵的卡苏巴人的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如果一个男子的姑表姐比他大,他便不一定非娶她不可。这种情况下,他既可以娶姑姑家的女儿,也可以娶舅舅家的女儿。25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东周时期异姓诸国公室间实行的母系交表婚:从男子的立场看,它一种与舅表姊妹通婚而与姑表姊妹禁婚的制度。26
  由舅姑婚制还进一步派生出了间接的姑表婚制。东北的鄂伦春族与堂姑母、堂舅父家的兄弟姐妹婚配的习俗就是例证。1958年对逊克县鄂伦春族乡36对夫妻的调查显示,娶堂姑母之女、堂舅父之女或姑祖母之孙女者有28人,占77.7%;娶亲姑母之女、亲舅父之女的6人,占6.6%;娶亲姑母之侄女、叔伯姨母之女的有2人,占5.7%。27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双方交表婚制(bilateral cross-cousin marriages)”,即一个男子可娶父亲姐妹的女儿或母亲兄弟的女儿为妻。张光直先生曾根据周代文献中的舅姑称谓推测古代中国实行过这种非常有弹性的制度。他指出,在这种制度框架下,娶妻对象会依特定条件而变化,有时完全以父方为主(只能娶父亲姐妹之女),有时又完全以母方为主(只能娶母亲兄弟之女)。前者一般出现在地位平等的政治集团之间,而后者则往往发生在地位不同的亲族之间,用以维持双方微妙的、不稳定的政治平衡。28
  随着婚姻制度的变化,作为血亲的“舅、姑”与作为姻亲的“公、婆”也不再完全重叠,但习惯称谓并未因此立即改变,相反,其仍在日常生活以及历史典籍中流传。一个辅助性的例证就是,指代公婆或岳父母的词汇,除了“舅姑”以外,还有所谓“外舅”、“外母”。《尔雅·释亲》中就说“妻之母为外姑”。《称谓录》卷七引注尧峰曰:“男子谓妻父为外舅,母曰外姑,盖彼以我父为舅,我亦从而舅之;惧其同于母党也,故别曰外舅。彼以我母为姑,我亦从而姑之;惧其同于父党也,故别曰外姑。”29尽管其并没有解释清楚为什么妻子/丈夫要以公公/岳父为舅,以婆婆/岳母为姑,但它却足以说明现实生活已然产生了区分“舅、姑”与“公、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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