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 陈宝敏:《银行的性质—一个契约理论的分析框架及其应用》,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蔡可键:《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困境与突破》,《数量经济技术研究》,1997年第1期。有关专业银行的“安定团结贷款”的份额达到其贷款总额的80%,参见 卢现祥:《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三种贷款方式:问题及分析》,载《国际金融研究》1996年第12期。同时,有必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建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以求实现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分离,但一方面,它不能解决各自的治理问题(参见 陈宝敏文),金融调控也不宜过多的承担结构调整任务(参见:杨有振 编著:《金融创新与深化》,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334页。),另一方面,在既有体制下,追求国企经济效益的政府,必然会对专业银行进行干预,银行为取得同政府和中央银行“对话”的能力,获得中央银行的低息再贷款,不会完全放弃政策性业务,这反映在《
商业银行法》第
41条2款。
参见 前引 萧灼基,第98页。
参见 前引 《中国的道路: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1978—1994)》,第180页。
这些形式包括应拨未拨、应付未付、财政挂帐、企业潜亏等,参见 前引 宋建国 张承惠。
前引 萧灼基,第94页。
参见 江春 等《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学术座谈会纪要),《经济研究》1995年第8期;前引 蔡可键。
参见 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41条2款。
许多学者指出了这一点,参见 吴敏 《实现我国金融法制化的现实障碍与途径选择》,载《国际金融研究》1996年第1期。
参见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人民日报》1997年6月20日(华东版),第2版。
参见 安乐成 《论银行商业化经营的难点与对策》,载《国际金融研究》,1996年第7期。
樊纲指出,官僚机构具有追求其内部利益的趋势,因而,会导致过多的公共产品的供给和供给成本的增多。参见 樊纲 著:《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86页。路风指出,单位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的独特特点,它保证了国家对经济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控制,因而企业的经济和政治双重属性必然导致经济改革引致政治改革,因而实质性的改革是困难的。参见 路风:《中国单位制的起源和形成》,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第四卷。
参见 前引 萧灼基 《中国金融分析与预测1996—1997》,第140页。
许多学者注意到了中国企业的“官本位”现象,指出中国传统经济制度下企业与政府的紧密联系,即使在古代,盐铁等重要物资也始终由政府专营,政府控制着经济活动的关键部分。参见 黄仁宇 《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三联书店1992年版。
据估计,1989年—1992年,银行拆借资金有约60%流向房地产、股票和计划外建设。参见 陈耀先 主编:《中国的金融分析与对策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版,第413页。
参见 潘静成 刘文华 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对国家身份的不同理解,是经济法同某些民法学者认识不同的原因之一,有关民法学者的观点,可参见 王利明 著:《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