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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困境及其法制突破

   
  我们认为,不将专业银行改革同整个国家的经济体制转轨的角度来分析,是难以解决改革困境问题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对困境的突破: 
   
   1.导致既有专业银行改革困境的直接原由在于专业银行在整个经济制度中的垄断性地 位。“与美国相比,中国政府对其银行系统的责任要大好几倍。缺乏真正的私有商业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工具(经济杠杆)运作不灵而行政命令相当有效的根本原因”[lvi]。正是专业银行对国民经济的巨大影响力,才促使政府、企业不得不依赖于其,而其不良资产构成了对经济制度的威胁。垄断性带来的另一个后果则是强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选择。因此,降低国有专业银行在整个银行体系中的比重就显得格外突出,应当采取新银行准入的政策,放松法律规则对准入的限制[lvii]。 
   
   新银行的准入,实质上是银行改革中引入适量的市场机制,实现金融资产经营的分散化和民主化,采取增量增长的渐进模式。这与我国改革的一贯方式是吻合的。它在制度事实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引进新的管理思想、资本,促进市场的竞争,提高货币周转量,降低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既有金融风险。在量上减弱政府企业和银行的连带关系,增加企业的筹资途径[lviii]。 
   
  专业银行垄断性的降低和新银行准入,在政银关系上,使政府选择干预专业银行以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必要性降低,使中央银行得以依法实施独立的与市场经济兼容的货币政策。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提高金融系统对货币流转、利用的能力。这对于改革而言是极为必要的。 
   
  新银行准入的制度成本,在于对新银行准入监管和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方面。这应当由法律来加以限制和有效监管以实现金融稳定和银行系统扩大之间适当的平衡。它对银行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当指出,我国自改革以来已相继建立了诸多商业银行,并开始放松对外资银行进入的限制,这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但应当进一步降低专业银行的垄断性,促进市场化,引进竞争和新的管理方式。 
   
   2.新银行准入是增量增长的方式,它为解决改革障碍提供了一种思路。从根本上改变专业银行的行政属性,应当从政府—银行的关系入手。克服改革困境,改变专业银行属性,要求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和角色分离,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所有权制度的重要主体,从根本上而言,政府应当行使好股东权利,以保证专业银行依照市场原则、商业原则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资本原则加强所有权约束,克服“内部人控制”[lix];同时由中央银行依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如此才能实现政府与银行的权利义务管理方式,保证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之间的分离和各自独立。 
   
  政府管理职能的改变,对于专业银行的管理而言,是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与工具的改变。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管理过去主要依赖于信贷规模控制,改革以来,贷款规模的指令性计划不断加强,市场性的货币经营由中央银行来制定计划,典型的表现出其行政属性[lx]。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调整和其独立性的加强,是政府职能转换的重要内容。同时,银行监管的滞后也是政府职能需要改进的方面[lxi]。 
   
  在现阶段内,政府转变职能要依赖于政府改革和自我约束,要求专业银行的管理方式从行政约束模式向经济法调控模式转变。国有商业银行是“公法私法化”的典型表现。国家所有权和银行监管制度,唯有贯彻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才能实现,转变行政法模式上以实现行政管理方或上级单位的完全意志为宗旨、各级机关的责任不明确的调整模式,而由经济法对纵向管理关系加以责任制的约束,才能克服官僚主义的种种弊端。 
   
  3.就专业银行自身而言,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激励机制是根本上使之适应市场的途径。专业银行的改革,要解决所有者—经营者的委托—代理激励问题。既有体制下专业银行组织的纵向化和单一化,法律制度上奉行的单一法人制,使其难以形成代表国家所有权的不同利益主体,层级组织中信息沟通的单一方向往往造成内部人控制和责任约束不足,缺乏监督和制约,管理成本过高。从改善激励的角度出发,改变现行专业银行依行政区域组织机构的方式,将分行改组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允许相互控股,造成不同利益主体,使之集团化、决策分散化,形成内部的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即内部组织市场化[lxii]。同时,健全各种经济责任制[lxiii],如资产占有责任制,行长(经理)负责制、岗位责任制以及有效的制度约束。责任约束的不足是导致各种弊端的重要原因,在权力分散化的同时,相应的义务约束,形成责权利效相统一,才是改进层级组织激励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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