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银行的制度变迁,其目标是清晰的,即将其改组为与市场经济相融合的国有商业银行,从公法人转变为具有公私混合性质的主体。通过
商业银行法、
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商业银行的理想模式已得到制度规范的确认。改革就是要实现制度事实与制度规范的吻合,这就是所谓的供给推动型制度变迁[xxxvii]。这一制度变迁模式下,改革由政府通过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来推动改革实现其目标。政府的目标是双元的,即取得经济增长最大化和政治支持最大化,即一方面政府力求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另一方面则力图保持整个社会的政治稳定和宏观经济稳定,而改革遇到阻力时,后者往往优先于前者,引起局部或全面的改革收缩[xxxviii]。专业银行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垄断性决定了其巨大的影响力,并不是政府不想依法治国,而是形势使然,保持经济的稳定和宏观目标的实现,压倒了保持专业银行独立性的选择,政府只不过是作出了一个理性化的选择而已。
政府目标冲突,反映为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膨胀和约束不足,反映为政策对法律的侵蚀。“当中央银行尽量运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时都并非很有效,相反当失控时,中央银行转而运用旧的信贷控制方法,主要是行政命令,它们则往往很有效”[xxxix]。“权大于法”、“人治”等弊端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的因素。专业银行的制度变迁正是如此,当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牺牲银行的独立性而增加行政干预就不可避免,而这种干预又进一步使专业银行与国企的连带关系加深,造成改革困境。这一“政府悖论”的最直接的表现为现有专业银行的巨大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反映了政府、银行、企业三者之间的权利侵蚀[xl],是政府目标冲突的反映。国企与银行犹如政府紧按的双手,一只也不敢放松。它同时也是政府经济政策侵蚀法律规则的结果,是银行尚未从官僚行政组织转变为商业组织的产物,它深刻的集中的反映了经济转轨中的矛盾。在整个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旧有经济制度的转轨要克服原有的经济制度的惯性是困难的[xli]。
旧有经济体制的政府、企业、银行的关系未能在改革中发生实质性变化,也同样是与渐进式改革相联系的[xlii]。渐进式改革通过增量部分的增长实现逐步的转变。十几年的经济改革中存量部分的增长远远落后于增量增长。十几年来,政府、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实质性联系并未得到改变,旧有的经济体制难以同市场经济兼容。渐进式改革的发展是长期的,它应当在政府的推动或引导下由社会的自然发展、运动来完成,在短期内通过“变法”来完成是极其困难的[xliii]。
联系我国的整个法制状况,不能不看到,往往首先不是制度规则的不充分,而是制度事实上的约束不力,反映出整个国家的管理水平低下,在这种大背景下,专业银行的管理低下,转轨的困难,法治的难以实现,也就是自然而然的结果。
三、对困境的突破
专业银行的改革困境并非是难以实现的。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中的首要任务,是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对此,学者提出了诸多方案,包括:(1)债权换股权;[xliv](2)仿照德国“全能银行”和日本“主银行”制的模式来改造银企关系;[xlv](3)相机治理方案[xlvi]。“现在的国有银行的呆滞(无法收回的)贷款可能需要银行和企业两方面的大范围的重新资本化”[xlvii]。我们认为,以上的方案在既有银行组织的管理落后和财政能力不足的前提下,会进一步导致银企关系的扭曲,银行进入企业经营,无疑会加大金融风险,同时,银行只会接管效益较好的国企,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改革和国企改革的困境[xlviii]。同时,许多经济学家指出,德国与日本的全能银行制度容易引发过度投资,而过度投资恰恰正是中国国有企业中最容易犯的错误,并且会削弱股票市场对公司管理上的制约作用[xlix]。
专业银行的改革同国有企业的改革既是相互冲突的,又是相互促进的[l],就政府而言,无论从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现实因素,还是从促进国民经济体制的转轨的长远目标,选择银行改革优先,均是必要的。它对企业改革带来的制度成本只要小于制度转轨来的收益,就是“帕累托改进”的制度变迁。从根本上而言,银行改革优先是转变增长模式,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克服“国有企业资金陷阱”[li]的重要途径。它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选择是一致的,“双重目标论”下的货币政策,往往使得经济增长目标居于首位[lii]。这一国企改革优先的策略[liii]导致了巨额不良资产的出现。政府在90年代仍然坚持企改优先的政策,但中央银行法则明确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liv],这种政策与法律相冲突的结果,是对法制化进程的一种破坏。但我们也同时看到,已采取的“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改变通货膨胀式的经济增长”,“软着陆”,和保持适度收紧的货币政策[lv]是政府已然认识到这一问题的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