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异化与异化的合同:关于经济合同重新定位问题(一)
史际春;邓峰
【全文】
引 言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活动主体的意思自主和自由得到发扬光大,法学界、经济界乃至整个社会,都为契约自由和自由企业精神的宏扬而兴奋不已。在此大环境下,为了完善法治、统一法制,提高民商法及其合同制度的地位,修订现行
合同法、制订统一的
合同法,很自然地作为一项任务,被提上学者和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社会的革命性冲动,也伴随着理性的反思和思考。现在人们一般已不回避这样一个事实,即:近代合同制度在沿革中,已经超出民商法范畴,扩展到法律的各部门和法学各领域。由于合同涵盖的关系日益复杂,其外延扩大而导致内涵减少,合同已成为一种形式化的法律制度;尤其在许多场合,合同成为现代政府进行个别性调整的法律手段。经济合同作为计划经济的遗产,其特质是政府将其意志直接体现到本应由当事人自治的合同中去,在学者和法律似乎理所当然要对其加以否定时,人们放眼世界,却发现同样的现象在当今社会里十分普遍地存在着:国家在管理、参与经济活动时,利用合同来确定它与其他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关系,将其意志直接体现到合同中,并且令作为合同一方的政府或其代理人,对合同关系的履行和实现加以管理监督。
合同发生如此异化,其原委何在?仅由合同自由与不自由的思辩,能否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和实践方案?本文从合同在其沿革过程中呈现的内在基本矛盾外部化的趋势出发,讨论合同异化的种种原因和结果,指出异化合同的典型形式正是经济合同,并依此对我国经济合同的概念和制度作重新定位,就教于各位同行。
一、合同的异化
合同或契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约束,承受向他方为交付某物或其他某种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律义务或曰债(obligatio)而达成的协议或协定(conventio),亦即当事人自愿接受“法锁”(juris vinculum)的一种行为或方式。[1] 这是商品关系和自由竞争充分发展条件下合同的经典涵义。思辩大师黑格尔,准确地指出了合同的本质:“契约双方当事人互以直接独立的人相对待,所以契约(甲)从任性出发;(乙)通过契约而达到定在的同一意志只能由双方当事人设定,从而它仅仅是共同意志,而不是自在自为普遍的意志;(丙)契约的客体是个别外在物,因为只有这种个别外在物才受当事人地单纯任性的支配而被割让”[2] 。合同的本意在于“任性”,即意思自治;在于它是一个共同意志,是实现物的流转的一种方式。然而,合同和任何事物一样,并非一成不变。它在沿革中,经历了由形式到实质,再由实质到形式这样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否定之否定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