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异化与异化的合同:关于经济合同重新定位问题(二)
史际春;邓峰
【全文】
二、异化的合同与经济合同的重新定位
(一)合同异化的社会经济基础
合同之所以发生异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考察,这些原因主要包括:
1、现代国家的职能变化与角色演变。相较于近代国家而言,现代国家全面涉入社会经济生活,包括管理、监督和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从传统的“夜警国家”、奉行“不干预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之信条的国家,转变为介入各方面社会关系的国家。传统国家、包括封建国家和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其突出功能是行使主权,承担政权职能,而对社会经济的管理和作为所有权人的职能,均从属于国家机器的运转和统治集团的消费。但是对于现代国家来说,它承担的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和国家所有权的经济职能日益突出。国家对社会经济管理的深化,范围的扩大,导致将更多的经济关系、包括合同关系纳入行政性规范的调整;而国家意志上升引致合同异化的最主要原因,则是国家以所有权为依托从事经济活动,缔结或参加合同关系时,由普遍意志对合同关系的一般限制,进一步发展为将其普遍意志具体化,落实为具体的合同条款。
2、组织的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社会的发展使得社会的分工与专业化更为细致,同时,社会组织日益发展壮大。正如科斯指出的,企业的组织协调取代市场的趋势,是因为企业的扩大可以节约交易费用[21]。组织等级结构的增多和组织涉及领域的扩大,造成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以至等级、权力、命令、管理等因素与日俱增[22]。鉴于组织机构有效联系和协调的需要,借助合同的民主性、精确性、法治化特性,政府和企业等各种组织内部、组织之间结合的方式趋向契约化,这必然会造成合同同债和民商法的分离。
3、人的广泛合作与联合。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每个人都成为社会网络的组成部分,联合与协作也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大趋势。“市场、货币、商品、劳动、利益、需求这些古已有之的生存因素,在大功利环境中,自发地将每个人牵址到了一种非参与便无法生存的互助网络之中,生存不再是个人的行为,也不再是某个集团的自身行为”[23]。经济的发展促进交易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人的联合与协作,则使合同变得复杂化和持续化。所有这些,都促使合同更广泛地在社会中得到应用。“合作主义对法律最明显的影响就在于,它有助于一套打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界线的规则之形成。因此,行政的、法人的及劳动的法规渐渐地融入了社会法的主体之中,该领域更适用于公——私组织的结构,而不是单纯的官方行为或私人交易。”[24]
(二)合同异化的法自身原因
就法自身发展的规律来看,导致合同异化的原因有:
1、法由追求抽象的完美转向具体的经济技术性和实用性。近代法律对形式正义的追求是全方位的,它在发展中不断建构起逻辑严密的“欧几里德式”的体系,对社会关系予以抽象,运用抽象的规则去适应现实生活。法律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取得了某种独立发展。而20世纪以来,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及其纷纭复杂,使法律偏向具体的经济技术性,各种特别法、专门法规层出不穷,达到了几乎将传统法典湮没的地步。其原因,就是法律向实质正义偏重,即注重法律实施的效果。社会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推进了这一进程。“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25]。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以及相应的对经济的具体调整增多,导致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受限和合同关系的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