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的角度说,现代社会制度中存在的全部权利都有其合理的价值,存在着人类生活所共同承认的道德意识的支持和法律方面的依据背景。但是,因为权利只能表现在人际关系的范畴,行使权利又必须承担附随的义务。义务可能是权利的另一面即构成获取权利的前提,如担任公司的董事就必然同时承担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义务也会是对权利行使设定的边界,如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行为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大股东并不对公司债权人负有忠实义务。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不仅仅是在公司控制权的配置结构中表现,而且还要考虑公司多种利益主体的关切,并体现社会发展所能达到的普世性价值。也就是说,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法律标准应当把相关利益主体博弈的过程和结果与公共权力机关、社会公众对公司管治的一般期望结合起来。
(二)公司控制权与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比较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阶段性进程中,为了找出保持国家所有权结构不变的前提下解决企业活力和独立主体资格的问题,理论上曾经提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学说,并且经过制度的构建使其成为法律。国家依据两权分离的原则,通过法律而非契约的方式将国有企业的财产交付给企业占有和使用
,企业依据经营权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但是,我国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模式本身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一种温和的保守的制度创新,在政府层面上存在着严重的所有者职能与行政职能的混同,企业也未进行公司化的改制,企业的大股东、高管人员也不懂得什么是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企业中不存在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冲突,因为根本上不存在其他投资者。这些都是两权分离制度先天不足的缺陷,它与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发育出来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模式完全是两回事,真所谓风马牛不相及。因此,两权分离体制下经营权行使的正当性以及对所有权施以保护的各种制度的理念支持无法直接指导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制度运作。事实上,我国许许多多的上市公司在由国有企业改制产生后不可避免地带有旧体制的痕迹和烙印,使我们常常在改制的政策导向上迷失判断力,结果几乎造成整个证券市场的瘫痪和崩溃。实践证明,旧体制框架下对经营权行使的正当性的把握和理解,对我们建立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制度架构没有多少比较的经验可资利用,即使从赋予符合中国国情的背景依赖的意识的角度也是一样。由此可见,有关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法理依据不能在两权分离的土壤中找到营养,那里其实是一块不毛之地。
(三)正当行使公司控制权对公司制企业影响力的重估
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包含了道德和法律的正面意义。
首先,它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对公司企业的产生发挥了关键的推动作用。公司控制权是公司产生的伴生产品,最初的控制权形态虽然与所有权结合,但由于公司产生于工业社会本身就体现了人类商业文明的巨大飞跃,控制权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就不会是否定的。公司的产生应当被理解为商业文明进程的自然产物,这符合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的价值观。但这样的解释只是表达了从社会发展的本质层面的观察结论,正是因为它对任何事务的出现都能够适用,因此它没有个别性,也就没有证明力。此前的研究对公司出现的原因有多种解释:一是从公司企业演进的层面考察,认为封建国家和商人阶层相互利用,以及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促成现代典型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二是从分析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的视角归结公司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出现的理由;三是从生产力发展的阶段对企业组织形式提出的社会要求上说明公司出现的必然性。作者认为前述观点都是正确的,符合公司产生的历史情形。但是作者还认为,公司的产生还存在控制权自身的一些原因。我们不能否认,今天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仍然大量存在,有些企业的规模还大于小一些的有限公司,而且处于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结构中。这说明,任何一种原因的解释不会是公司企业出现的全部理由。实际上,在古典企业形态下,企业的控制权已经存在,不同的是控制权与所有权密切合体,而公司制的出现适应了控制权扩大和分离的趋势。因为合伙制企业的天然局限,造成了企业规模的限制,也就无法满足有扩大产业的野心又有控制别人资产能力的某一部分投资者的愿望,合理占有和控制他人投入的资产去进行铁路、矿山、机械制造等产业而又把风险降低到全体投资者可接受的程度的企业形态就是公司。如果我们确信公司的出现是商人们的创造的结果而非法律制度的产物,我们就没有理由怀疑扩大控制权是公司制企业出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从这个意义理解,公司控制权表面上看是公司企业出现后的特殊产物,实质它是公司企业出现的一种原因,就像生命形成的原因不是婴儿出生,二是两性的结合一样。过去,有关探讨公司产生原因的学术成果只限于在客观方面分析历史的必然,而忽视了商人们试图推展大规模的利润创造事业就必须设计出控制掌握他人财产的适当形式的动机,难免有失偏颇。既然控制权带来了公司的产生,其正当行使的意义就是确凿无疑的,因为在创造公司的过程中,控制权已经被有效行使了。这一看法,与我们今天解释设立中的公司的机关是发起人全体的原理是一致的。
其次,公司控制权对公司事业的空前发展起到了火车头的作用。
在公司出现时,人类已经建立的所有权保护制度被移植到公司制度中,那为什么公司对人类创造财富的能力和贡献被空前放大到几万倍,而此前的商业运行模式却未能做到?当然,公司产生的时候,生产力水平的发展正在步入大工业的时代,公司在利用机械机器生产巨量产品的同时使自己变成了创造最多利润的先进机器,公司生逢其时。然而,这仅仅是一方面的原因,还不足以说明公司动力强劲的真正所在,因为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同样可以利用机器而他们的产出却大大落后于公司。最明显也是最合理的理由就是公司存在着更集中的资本,而这些资本成为了公司控制权的运营对象。在决策的科学性、投资风险的控制能力、资本运营的效率、对新技术的吸纳方面,公司控制权比合伙企业控制权、独资企业控制权有着无与伦比的优势。我们在现实的今天,不能不承认管理是一种生产力并创造了人力资本、管理资本等概念,比较一下,公司控制权的生产力属性也是不言自明的。正当行使公司控制权对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发挥了空前的促进作用。
再次,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有利于建立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行的效率。过去400多年的社会是一种市民社会结构,向公司投资的人虽然并非人人具有商自然人的地位,但是投资的行为代表了盈利的意识总是成立的,防范投资风险的一个途径是对合作者和控股者商业信用的研判。中小股东向大股东控制的公司投资其原始动机不可能是参与公司的管治活动,而是基于对大股东和公司的信任并期望利益回报。这种公司资本结构中的中小股东,自身没有参与公司治理的强烈愿望,他们何以信任大股东和行使控制权的董事们呢?最初的信用基础是怎样产生的?即使公司的设立过程需要遵循严格的公司法规范,或者如我国成立股份公司需政府审核,都不会成为公众投资者对大股东给以信任的主要理据;由于股东之间原不认识也就不存在了解的信任。真正的信任产生于大股东自身的条件: = 1 \* GB3 ①大股东在商业社会中已经确立了良好的信誉,没有过欺诈罪案、迟延还债和破产的记录,其所提出的投资计划和招股方案是诚实可信的; = 2 \* GB3 ②大股东自身拥有相当的财富,以证明其社会地位和道德状况。商业社会一向奉行拜金主义,拥有财富和拥有道德的界线往往不清,金钱会给所有者增加人格的魅力。这也许是大股东吸引社会投资以集中资本并行使公司控制权的唯一理由。大股东通过这种方式组建公司和掌控公司,它符合公司中小投资者的愿望和信赖,只要大股东能正当行使公司控制权,心存正义,谨慎行事,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就会增加,公司对社会进步的贡献作为公司常态治理的衍生产品一样会发扬光大。
(四)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属性及核心要素
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必然涉及一系列法律规则的组合适用,并籍此而确立理性的、恰当的判断标准,以便对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大股东和高管阶层标出某种“路线图”。如此思考,就让问题回到了科克伦(Phlip L·Cochran)和沃特克(Steven L·Wartick)在1988年发表的《公司治理——文献回顾》一文中的核心焦点上,即: = 1 \* GB3 ①谁从公司决策和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 = 2 \* GB3 ②谁应该从公司决策和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如果“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的治理问题就会出现。这两个问题的提出,其实就是要明确公司控制权是否被正当行使的问题。公司控制权不仅本身具有财产权的价值,因为它事实上是一种资源,搭载控制权的股权交易比普通的股权交易存在更大的增值潜力,甚至在西方国家普遍存在着控制权市场;而且控制权还会产生利益,控制权具有创造财富的生产力属性。大股东取得公司控制权依赖于公司制度中遵循的一条普世性规则,即公司以财阀制分配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以及大股东在公司资本结构中所占的多数比例;而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控制权则来自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司的授权。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与不正当行使将会产生完全对立的法律后果,公司治理的核心是通过制度的方式保障控制权的正当行使。
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表达的是在多种法律调控并辅之以道德指引的综合的行为环境中,为平衡各方利益主体的关系从而使公司有效率、有秩序、符合公平标准的运行状态的评价体系。确立这种评价体系的核心要素可能随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发展而被赋予不同的理念,而且因为公司法的国别差异形成区别的法律文化背景,但恰恰是这些因素构造了正当行使公司控制权的评价体系的理论造型,因为它可以展示公司控制权发展的传统、路径和比较价值。这种评价体系的构造因素有独立性的,有交叉存在的,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 1 \* GB3 ①公司控制权本身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是法律所期望的符合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种权利; = 2 \* GB3 ②控制权的出现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合议的结果,小股东的信任与资本交付造就了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换句话讲,小股东在其投资本意上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了对大股东行使公司控制权的支持,尽管股东冲突是恒常现象; = 3 \* GB3 ③法律应当承认公司控制者有为自身的利益着想和工作的权利,即控制者正当行使公司控制权可以给自己产生合法的利益,并且控制者作为公司利益结构中的新的一方,其就像普通股东一样也会对公司发生一种期望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公司控制权对控制者而言有两种利益,即本身利益和期望利益。但是法律禁止控制者把自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处在对抗的位置,即控制者不能以损害公司利益的方式谋求自己的利益。法律必须以非常的谨慎和耐心对待大股东和董事,他们掌控公司的行为必须经得起“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商业判断规则的检验。 = 4 \* GB3 ④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对公司和中小股东负有信托人的全面义务,即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 5 \* GB3 ⑤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必须符合程序法和实体法两种法律规范的要求。就程序法而言,如股东会的召集和举行要合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讨论决策公司的重大问题应当制作完备的记录,存在关联交易时利益者应当回避表决,及时、准确、完整、没有误导和重大遗漏并清晰易懂地披露信息等。就实体法而言,控股股东不能占用公司财产,董事不能收受贿赂等。
四、公司控制权的利益生成结构——本身利益与衍生利益
(一)控制权利益存在的正当性
公司控制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新的利益存在方式,它滥觞于公司的所有权制度结构。在公司制度合理运行的环境中,控制权被合法创造出来且受大股东和董事的青睐并受其他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的关注,是因为它自身存在正当的利益。按照其利益的原生性和发展派生性,我将其分为本身利益(直接利益)和衍生利益(间接利益)进行论述。
如前所述,公司控制权在现代社会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权利,取得和行使它意味着控制者对公司资源拥有支配权。在法律强制性的设定控制者(包括大股东和董事及公司的高管人员)对公司和中小股东负有信托人的义务,且明令禁止控制者不能损公(司)肥私的前提下,公司控制权在公司世界中仍然是炙手可热的紧俏产品。公司控制权对商人们持续地产生诱惑的价值到底是什么,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单纯利用控制者身份以牟取私利的假设是不成立的,因为由公司控制权被不正当行使获取利益的企图和行为在任何商业文明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是备受监督和指责的,以身试法的控制者毕竟是少数。公司控制者以非法的企图掌控和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成本以及风险越来越大,过往的“火中取栗”的投机活动在控制权市场逐渐规范和公司治理结构日趋完善的环境中形单影只,风声鹤唳。然而在公司控制权的设立取得和交易取得以及董事、经理们的授权取得的行为过程中,无不继续凸现公司控制权自身的重要性,尽管实际掌控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或是董事们并不能完全理解控制权的理论构造,但他们一如既往地挥舞着手中的指挥棒,批阅下属的请示报告,在互联网上调度资金,在红色的电话机上发布种种指示。这种由个人行使控制权的过程的惬意、潇洒构造的事业成就感和满足感,同样不足以解释公司控制权的商业方面的秘密魅力。公司控制权一定会存在着合法的巨大的利益,这种利益完全可以通过正当行使去实现,这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基本判断。
伯利和米恩斯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描述了公司控制权行使的内容:一是控制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的处置权,而这是公司控制权的核心内容。“公司是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无数个人的财产被集中起来形成巨大的财富集合体,并且,通过这种机制,(投资者放弃的)对这些财富的控制权(control over this wealth)也被集中起来,置于统一的指挥之下。”二是对董事会的构成和董事的任命具有决定权。“从实务角度看,我们可以说控制权掌握在那些能够选择董事会全部或其多数成员的个人和团体手中。”伯利和米恩斯关于控制权内容的第二种情况的描述我们也可以理解为控制权具有委任公司管理者的权能。但是,他们在上世纪30年代的论述显然没有完全包容公司控制权行使模式的发展事实,董事控制公司以及CEO(包括各种不同称呼的经理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实际上形成了现实趋势。并且,控制活动除了占有和支配公司财产、任免董事以外,另一项重要的职能就是对公司的重大事务做出决策,它当然包括设计和实施公司运营中的财务结构和金融计划,这一点被许多学者概括为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和经营政策具有不同寻常的影响力。
控制权的利益正是产生于由制度规定的控制权的权力内容之中。至于利益的大小、利益获取的途径、利益在同时拥有控制权的主体间的分配(即如果控制权被分配掌管情况下的利益分配),则取决于多种因素: = 1 \* GB3 ①公司股份结构的分散度,以及公司类型;= 2 \* GB3 ②大股东与经理人对控制权的分配情况,以及公司相机治理的影响; = 3 \* GB3 ③公司经营业绩; = 4 \* GB3 ④控制权的发展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