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制度经纬

  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柯林·梅耶(Myer)提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制度安排的观点。他在《市场经济和过渡经济的企业治理机制》一文中把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经理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产生于股份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的现实。斯坦福大学钱颖一教授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员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梅耶的观点区别于哈特,梅耶所讲的治理结构中包括了激励计划,而在哈特那里,包含激励机制的合约安排是影响治理结构发生作用的一个条件。钱颖一的学术观点中体现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生成。
  科克仑(Phlip L.Cochran)和沃迪克(Steven L.Wartick) 于1988年发表了《公司治理——文献回顾》一文,认为公司治理问题是包括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基本内容有两方面:即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回答(1)谁从公司决策或高级管理层的行动中受益;(2)谁应该从公司决策或高级管理层的行动中受益。
  法玛(Fama.Eugene)和詹森(Michael.Jensen)于1983年合作发表了经典论文《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其中对公司决策权做出了“决策管理”和“决策控制”的分类。他们认为,决策管理包括最初的决策方案的提出和其后的执行;而决策控制则包括对决策方案的批准和执行决策方案的监督。公司控制权通过契约授权的方式在各公司机构中进行分配,作为所有者的股东保留最终控制权如投票选举和罢免董事、审查和批准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将其他绝大部分决策控制权授予董事会,即公司的意愿权由股东会行使,重大事务决策权和管理权由董事会行使,董事会是全体股东的利益代表机构。为经营的需要,董事会就将决策管理权授予经理。法玛和詹森的理论与近代公司法的一般制度模式相符,但他们分类概括的研究对公司法学者的研究是一种新的补充。
  现代西方经济学对公司控制权的研究是经济学微观领域问题研究在半个多世纪以来最辉煌的篇章。无论是构建某种理论模型,还是从实证主义角度解析公司治理结构的生成和运作机制,都对公司控制权掌控的有效改善和发展、对控制权市场的合理运行产生了积极的巨大的推进作用。不仅如此,它还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法学界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控制权研究的方向和路径,他们提出的概念体系、理论假设甚至逻辑结构为许多法学方面的著作和文章移植,从而促进了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和方法论的发展,促进了各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变革。由于法学家们一般排斥以某种数学模型去搭建公司控制权的理论或实践的体系,因而在取舍经济学研究成果时,比较推崇“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理论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公司法律制度的行动意义上的革命和演进,其实离不开法学家们的话语权的实现。
  (二)公司控制权的组织结构
  公司控制权的组织结构是指以控制权自身的存在为中心辐射出的制度构造和利益安排体系。它包括控制权的固有结构和行使结构两部分。第一,其固有结构,也称为静态结构、抽象结构,包括(1)公司控制权形成的宗旨和体现的企业的历史、文化、法律系统、传统和国别与区域差别的价值。它表明控制权的产生是为谁的利益,谁应当在控制权的运行中获取利益,不同的历史时期控制权的构造如何,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文化、法系等对各国公司控制权有什么样的影响等。(2)控制权的具体内容,如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参与权等。(3)权利属性的法律定位,具体是指控制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控制权从所有权中分离以后有没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控制权如何转让、控制权有没有溢价利益及其归属,控制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冲突是怎样的等等。第二,控制权的行使结构,也称为动态结构,包括控制权的合约安排以及控制资源的动态配置,公司章程的指导功能,公司控制机构之间的权利切分和互动等。具体来讲,包括(1)行使主体的确立与转换。公司控制权在业主制公司和现代公司中有不同的权利配置形态,控制权转换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原因,经营权与监督权的设定,股东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和经理人革命情形下的控制权特征,对控制权主体的越权行为的制约,控制权主体的自律要求和道德风险的防范。(2)对控制权主体的激励机制的安排,包括制度层面上的安排和合约安排,公司绩效与经理人收入的交易谈判,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保护。(3)控制权行使的方式、控制行为的效力、控制权行使中的利益安排和调整等。
  (三)公司控制权组织结构的演变
  公司控制权的组织结构是与公司自身的法律形式相适应而存在并发展变化的。古典企业中,资本的所有者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的组合,凡属商号名下的财产实际上归于投资者本人,企业的控制权实质上表现为商人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支配权,这与不经商的社会成员对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的占有、支配并没有两样。社会的进步虽然造就了分工基础上产生的商人,但企业组织结构的简单和规模的局限还不至于从客观上迫使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企业经营中债务关系的处理也很清晰。一个人,他也许掌握了一门足以使他维持生活或者致富的手艺如银匠或厨师,或者他拥有一处房产能够被安排商用,他以此手艺或房产为谋生的方式和依托,他就可以开一家银铺或酒馆或旅店,他就是老板,对企业有所有权;他自行管理企业成为企业的经理人,他甚至是企业的工人。这种人在现代社会还被称为自雇就业者。企业控制权在组织结构方面体现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完全合一的这种形态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条件,因为生意的规模不大,投资来源单一,生产流程中的技术配合与工艺衔接不多也不复杂,个别的技术配方和企业秘密往往由业主一人知晓,在企业被继承存续经营时业主把配方暗授给嫡长子,以便由继承人具备控制企业的能力。这样,专业性的管理行业无从形成与发展。这种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统一的组织形式在今天的社会中仍然普遍存在,许多家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采用古典企业的控制模式,尽管管理已经在市场上形成为一种专门的行业,但许多业主或是为了减少营运成本或是为体验自己管理企业的志趣,即使采用现代的有限公司形式也会集中所有权与控制权,事必躬亲,依然亲历决策和经营管理的事务。
  公司控制权从所有权中的分离并非是在股份公司出现时一步生成的,它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过程。随着人类社会的工业化进程,在大规模的股份公司出现以前,某些充满技术、风险、挑战性的制造业领域被开发出来,业主的知识结构无法满足管理这类企业的需要,企业的财务活动的内容更趋丰富,超出了“帐房先生”所能处理的范围,公司不仅需要“经理人”的专门智慧和运营,而且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渐次导入了简单的“管理团队”的系统掌控的制度。经理人体制主要适应于中小型公司企业,其在公司控制权上形成的特点是: = 1 \* GB3 ①经理人与所有权人分权控制公司,经理人经所有权人授权搭理公司的日常业务,不可能全面掌管公司的控制权,公司重大的事项得由所有权人决定; = 2 \* GB3 ②经理人管理公司事务不仅仅基于公司法律制度的标准要求,最重要的是要得到所有权人的人身信任,因此经理人一般同时是公司的股东。对于小公司来讲,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是公司成立和顺利发展的一项条件,由法定设立的经理人职位在公司的实务运作中常常被利用来作为股东们分配公司控制权的一个筹码,如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常常约定,一方人员担任总经理的,另一方的人员担任副总经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向是内部人控制,这并不稀奇,经理人体制的出现不能够改变这种状况。这种内部人控制是以所有权人对公司的充分的控制权为基础的,因此由经理人控制公司而损害所有权人利益的情况虽然也会发生,但其影响仍局限在股东之间,局限在个别的公司内部,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伤害并不大。
  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集中了成千上万的股东的资金,并且由于证券市场的形成使得股份作为有价证券高速流动,证券的易手标志着公司股东的快速更迭,理论上出现了公司控制权的归属真空问题。但是,公司制度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生态系统,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在股份公司状况下,规模的扩大、股份的分散、经营行业的技术的复杂化以及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在客观上制造了公司控制权向由董事组成的职业经理部门的移转的趋势,公司的生存机会全由他们掌握,股东的权益愈来愈表现为最终的剩余索取权。无论是美国,还是欧洲,第二次产业革命后的资本密集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同样为经理资本主义所控制。因此,可以说,自19世纪中后期以后,欧美大规模的股份公司首先出现了所有权与公司控制权的分离。当时,美国大公司的股东大会逐步采用一股一票的公司控制投票方式,在股份分散度很高的企业中,中小股东偏好投资利益的回报而不关心公司的控制事务,大股东持有公司资本10%左右就会控制公司。在大股东层面上看,所有权与控制权被一体拥有和行使,大股东拥有决定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能力,董事会则按照授权的契约(这里指公司章程)内容负责公司的经营事务。最显著的案例如1846年成立的宾西法尼亚铁路公司,其主营业务是修建连接费城到匹兹堡的铁路并运营它。在19世纪60年代中期,总工程师即后来的总裁汤姆逊不仅控制了董事会,而且控制了股东会。从1869年到1873年,该公司控制的铁路里程从500英里扩张到6000英里,股东会没有任何发言权,公司只是将这些结果在地方报纸上公告或者在公司股东会年度报告中公布。这种控制权结构为其他的铁路公司效法,以至于在1905年,两位德国官员参观纽约中心铁路后,惊讶不已,发出“股东大会只是一个摆设,它没有被完全踢开,是因为股份公司的形式需要”。在20 世纪中叶以前,普遍的情况是投资者与职业经理人分享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但在后来的发展进程中,股份的进一步分散促使股东们把公司控制权完全让渡给公司的最高行政主管,董事会开始演变为元老院式的任命和监督机构。在20世纪中,欧洲的大型股份公司的控制权组织结构逐渐受到美国体制的影响,向彻底的分离和独立方向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产生的独立董事制度逐渐在全球推行,其体现了要求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制度价值,我会在后面的内容中讨论。
 (四)从经验的视角比较公司治理模式
  经验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结构因为公司股权的分布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世界各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英美国家称为私人公司或封闭式公司)普遍存在大股东控股的现象,在这类公司中形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凸显大股东的核心作用,股东之间的冲突往往就发生在控股者与非控股者之间,各国公司法所建立的事关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法律制度的确具有普世性(一人公司虽无股东冲突,但控制权正当行使的制度安排仍然适用,因为公司债权人、职工、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保护,一人公司中还可能发生所有者与经理人围绕控制权分配而发生的冲突,这需要法律调控)。在公众公司中,则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股份分散的治理结构模式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股东控股的治理结构模式。就美国模式而言,经过100多年的发展,许多大公司中家族性的大股东渐渐稀少,公司股份高度分散,公司的控制权经历了由董事会控制向经理班子转移的过程,经理班子组成的经营团队完全掌管公司,甚至通过物色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董事会成员而控制了董事会,学者们称之为“内部人控制”。对公司控制者的监管主要依赖于证券市场监管、融资压力、以公司购并为压力手段的控制权市场和股东“用脚投票”的方式,而中小股东则乐于“搭便车”和怠于进行集体行动。此外,在法律上将管理者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和信义义务人,从而约束董事及经理的行为。德日模式中普遍由大股东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在董事、经理人控制公司的情况下由大股东行使监控之权力。20多年来,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围绕两种模式的治理绩效展开了无休止的争论,起初多数人推崇德日模式中的大股东监管机制,后来因为美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而看好美国模式,但是新经济泡沫破灭引发的灾难和安然公司、世界通讯公司丑闻爆发导致的证券浩劫,击碎了许多人的美国梦。人们重新审视大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中流砥柱作用,有教育又有财富的大股东比有教育而急欲发财致富的经理人们更容易保持道德操守,况且,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毕竟存在共同的利益连接,而经理人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却处在此消彼长的冲突关系中。也许存在另一种逻辑疑问,谁来监督大股东呢?这是再自然不过的问题了,但是这个问题是复杂的,让大股东正当行使控制权是我在整个论文的体系中考虑的问题和贯穿的一条副线,这里只是通过控制模式和利益构造的比较说明美国模式的局限性,说明大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合理价值。
  在我们进行这种比较时,如果引入中国上市公司的现实,就会对前面的结论形成质疑,何以中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恰恰以各种方式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表现了最坏的治理结构呢?其实,由国有企业改制中形成的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并不是问题的根源,而独大的一股股东在我国的经济环境甚至政治制度方面享有垄断的超市场主体的地位才是真正的病灶所在。曾几何时国家根本没有建立制约大股东的法律制度,不仅如此,而且把证券市场的产生在政策上定位为为国企改革服务的途径,这就为本来在旧体制中宠坏了的“宝贝”们进一步给予政策误导。然而,从中国公司制推行的时间较晚和传统上看,我们也应当承认制度培养的成本和代价是不能彻底避免的,中小公司中不也普遍存在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事实吗?因此,国家提出减持国有股而不是全部出售国有股是稳妥的政策选择。
  据此,我以为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模式以德日模式为样板是适当的。在上市公司中保留大股东对公司的监控结构非常必要,不管大股东的背景是国有还是私有,尽管大股东侵权曾经给我们留下了伤痕和惨痛的记忆,但是如果上市公司股份走向极度分散,而我们的公司外部监管体制尚未发育完善,公司不得不由经理人团队控制时,具有剩余索取权的股东可能遭受更严重的损失,我们的制度建设也会付出比大股东控制模式的消极因素的影响更严重的代价。况且,上市公司中有大股东存在,政府监管上市公司的资源消耗就会大大减少,群龙有首就是公司中存在集结控制权的核心力量。
  
  三、解释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
  (一)控制权与公司的利益关系结构
  公司的治理体制受现代国家宪政制度的深厚影响,体现了授权与监管并重、效率与公平齐存、兼顾各方利益、强调透明度、防范风险的发展原则。虽然,公司的规模、主营的行业、法律形式各不相同,但这些也只是对公司治理原则贯彻的深度和力度展现不同的效果,而公司运作的整体层面对于公司法的阳光辐射处在同样的平台上,不因为有限公司的私人封闭而躲在“遮阳伞”下,也不因为煤矿公司的深井作业而不见天日。公司控制权,无论其基本的制度结构适用,还是设计和运行中的问题产生,在任何公司都是存在的,因为所有的公司都建立在不同性质的利益主体的权利交汇点上,没有冲突就没有利益,公司控制权正是利益冲突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所代表的真正价值就是平衡地维护各方相关主体的现实利益和合理的期望利益。公司法所表彰的公共意志无非就是确立这种平衡的准则和适用范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