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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

  20世纪中期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政治领导人始终在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工业化(现代化)道路,其间先是接受了前苏联的工业化模式,又经历了毛泽东的平均主义的工业化模式,改革开放初期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模式,最后依然回到西方的市场经济模式中来。法律也跟随着经济模式的改变而频繁变化,中间曾一度被废弃,最终的结果依然是回归法治。在某种意义上,这仿佛又回到了一百年前的起点上来,即依照西方人摸索出来的经验,实现法律的(近代化)现代化。从1986年到2001年,中国为尽快融入世界经济而与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经济组织进行了15年的艰苦谈判。其中从1986年至1992年,双方的议题是中国的外贸体制即经济体制问题,争议的焦点是中国是否承诺实行市场经济。其间,中国国内实行的经济体制是由1984年“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改变而来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西方国家的谈判代表提出:“世界上只有两种经济,一个叫计划经济,一个叫市场经济”(30)。前者是不符合国际多边贸易组织原则的,显然,只有后者是出路所在,但这却是当时的中国无法接受的。第一阶段的谈判共计对中国外贸体制提出了4万多个问题,归结起来就是一个问题:中国搞不搞市场经济?终于,在国内特区经验的基础上,以及在国际上的有形无形压力面前,中国在1992年共产党十四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谈判代表以某种策略的语言对西方国家的谈判代表解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义”就是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就市场经济而言与其他国家的市场经济没有什么区别(31)。可以说,接受市场经济、接受法治,表现出来了某种历史进程中的必然性,即落后国家在西方已有高效率体制的巨大示范作用下,要想完全独立地进行制度创新,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是因为,创新是有成本的,尤其是在一个外部环境不甚宽容的条件下,由创新引发的失败是难以承受的。现有西方高效率体制的示范效应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封杀或抑制了与它思路反差过大的创新努力。除非能够在较短时间里,拿出一种更有效率的和可行的体制建构思路。否则,在大方向上,只有跟着别人学习。
  法律自主创新空间受到挤压的情况,不只是中国20世纪历史中出现的情况,其也是一种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从历史上看,近代以来的多数发展中国家在法律改革目标方面本来就显露出了某种向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制度(或源于西方国家的法律价值观念)靠拢的倾向,当前的法律全球化趋势更是强化了这种倾向。比如,确认民主与多元政治,建立竞争性政党制度,言论自由,以个人主义为价值核心的人权原则,实行宗教自由与宽容;引进和建立进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开放性的贸易制度,向经济强国开放国内市场;注重和完善法律程序制度,独立的司法体系,保护知识产权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等。应该看到,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世界国家对待这些观念的态度是矛盾的,特别是在以何种程度、何种方式和何种速度接受方面,与西方国家的立场多有冲突。仅管如此,许多第三世界国家还是在不同程度上开始接受了这些内容,其中一些仅仅是表面上的,形式化的,甚至是的被迫的、不得不如此的。特别是由于20世纪末期,冷战时期形成的两极世界格局结束、西方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风靡全球,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均不同程度地卷入国际经济贸易体系之中,第三世界国家对国际贸易的依赖增强(主要是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出口依赖),以及现代信息传媒工具对第三世界国家社会内部的巨大影响,使得它们的国内法律改革走向很难不受到西方主宰的国际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牵制,基本局限在与国际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趋势相顺应的有限领域之中。在这种大的世界背景下,中国主观上曾欲意实现政治与法律的自主创新,客观上仍然面临着使政治法律制度合乎国际主流方向的变革压力。
   对于“空间挤压”、特别是自主创新空间受挤压的结果,需要有一种辩证的认识。资本主义世界对近现代中国社会造成的“时空挤压”加剧了中国内部的危机,严重危及了中华民族的生存,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是,“时空挤压”改变了中国社会的历史演变逻辑,推动古老中国走上了“与世界同行”的道路(32),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西方的挤压拓宽了中国法律的演进空间,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变革。所以,“时空挤压”,也改变了中国法律的发展节律,改变和拓宽了法律发展的空间。
  结语: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从外部世界为20世纪中国法律演进预设了某种外部框架,构成了法治道路选择的约束提前。在“时空挤压”的历史时空背景下,中国社会走上了一条依靠国家政权力量推进法律现代化的道路,我曾把它称之为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用以区别西方早期的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在20世纪的中国历史上,政府推进型的法律变革道路曾经出现过多次中断与失败。人们难免发问:中国是否要回归西方早期的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33)然而,在每一次法律改革失败之后,虽然经常出现与之伴随的政权更迭,却总是催发另一场新的变法运动,即启动新一轮的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化运动,而总与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无缘。也就是说,基于某一特定价值目标的政府推进型法治变革的失败,只会导致可能法治目标的转换,而没有出现法治推进方式的变化。其中的原因可能是这样的----无论中国出现什么样的政权,无论出现信奉什么样的法律价值目标的政府,在20世纪的一百年中,中国在世界格局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基本没变,外部压力或“时空挤压“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制约因素基本没变,中国人民迫切希望缩短与世界强国的实力差距的愿望基本没变,这种若干总体情况的不变决定了历代政权、历届政府都只能以“改造中国”为己任,以追求社会与法律的现代化为己任。也就是说,自近代以来的世界格局和历史条件机遇的变化,使得早期西方国家那种社会演进的现代化进程在后来国家中不可能重现,早期西方国家通过社会与法律自发变革的从容不迫的历史机遇不会再有。这就是近现代世界历史造就的20世纪的中国的命运,也是中国法律演进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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