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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

  第三、外部压力构成了中国确定法律改革“时间表”的重要外部制约因素,使法律改革经常处于被迫“提速”的状态。
  在20世纪的不同时期里,中国法律改革的外部压力具体来源不同,性质也有差异。清末立宪的外部压力来源于救亡与收回领事裁判权,清廷于1908年明确宣布预备立宪期限为9年(以日本1881――1890年的预备立宪计划为模式),是在立宪是(世界)“大势所趋,终难久抗”与“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21)的二难矛盾中求得一种平衡,其外部压力是显而易见的。30年代国民党三民主义指导下的法律改革则立足于民族生存和国家地位,主要采汲世界最先进之立法思想并结合于中国国情,把国际生存的压力转化为积极适应的主动行动。
  20世纪后期,中国重新进入了一个开放时代。经济全球化进程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提出了许多问题,其中一些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如较成熟的市场制度,公民权利保障,环境保护、司法运作机制以及相应的社会财富方面的分配和保障。如果没有外部的压力存在,如果允许中国在不受外部影响的条件下从容自主地进行改革,或许人们会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在它自己的社会发展进程中,也会按照一个“自然的”时间表,按照一种自然的时间顺序以自己适合的方式逐步解决这些问题。然而,全球化进程对所有国家提出的标准几乎是相同的,它不考虑你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考虑你是穷人、还是富人,不考虑你是处于发展初期,还是处于较发达阶段。即使有所考虑,留给中国的回旋时间也是很有限的。这突出地表现在经济全球化和由此带来的法律影响方面。中国在20世纪九十年代最终选择了市场经济制度,并为此制定了制度建设和市场开放的时间表,固然有相当多的国内因素使然,但最关键的推动因素还是对外开放政策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和渴望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迫切愿望。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如果某个国家没有建立一个较完备的市场经济制度和运行机制,别的国家就可以凭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不反映真实成本为理由,对该国的出口产品实行反倾销。在整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由于中国未承诺实行市场经济,不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国企业的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中屡遭打压。没有深圳特区的对外开放试点,中国就不可能初步性地、又较充分地享受到对外开放的好处;没有加入WTO因素的影响,单纯凭借国内因素的成熟与推动,中国对外开放市场的时间表也不会在随后几年中逐一敲定。市场开放并不是简单地意味着敞开国门,让外国企业进入,其中大量地和全方位地涉及国内法律制度的调整及重建问题。一国国内的法律制度建设,因其欲要融入国际经济社会而被迫提速,这是解释中国法律制度,特别是20世纪后期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建设加快的重要原因。
  可以从国际角度再举两个具体的例子,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了各国通行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并建立了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该协议的实施方面,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享有5年的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为11年。按照这种时间安排,预计从2000年起,世界贸易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立法的审查工作将开始启动。再比如,在世界贸易组织1999年新回合谈判的既定议程包括协议所涉及的一些方面,如版权、商标、地域说明、工业设计、专利以及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等,欧盟等国甚至强调严格审议协议的全面执行,中止现行的过渡期安排[22]。类似众多问题都使得国际的、外部的因素构成了确定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第三世界国家法律改革“时间表”的制约因素,使得过去那种完全根据本国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主确定法律改革“时间表”的做法便行不通了,中国必须根据国际社会的要求加快本国法律的改革步伐,甚至在国内方面做出必要的利益牺牲,如给外国资本以国民待遇,消除过去某些领域中对外资的法律限制,开放国内以适应国际社会的要求。
  当前全球化进程对第三世界国家法律改革“时间表”的制约,或由此形成的“改革提速”压力的负面影响是比较明显的。它使得本来就已经驶走上“快车道”的国内法律改革开始出现二次提速,虽然加快了本国法的改革步伐,同时也缩短了法律制度变迁及相应的社会行为模式变迁的某种自然周期,使迅速制定出来的新法律与变化相对缓慢的社会之间产生不适应,法律改革普遍出现吃“夹生饭”的现象。
  
      四、“时空挤压”中的空间因素
  社会人文学科中的“空间”概念是多层面的、相互交织的和难定精确定义的。波普尔在其“三个世界”的理论中实际划分出了物理空间、心理空间和客观知识空间的三个层次,展示出了空间概念的一种逻辑演进序列。(23)人们日常使用的自然空间、社会空间、心理----理性空间概念(目前又加上虚拟空间概念),从另一个方面表示了最初物理自然空间概念的一系列延伸,从中又衍生出事实空间、价值空间概念和社会—地理空间等混合概念。控制论初创者维纳提出的“可能性空间”为空间概念加上了时间的维度。本章主要使用了社会地理空间、演进空间和价值空间的概念,意在细分中国法律演进中的“空间挤压”的情况(24)。
  回顾近代中国法律的历史演进,人们总会感受到一种无形的因素仿佛在影响或预定着中国法律的演变轨迹与目标。表面上,无论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清王朝,还是国民党政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几代中国政权都享有形式上的或完全意义上的内部主权,它们主持下的法律变革都有一个共同的指导思想,即结合中国固有的民情国情,但法律演进的方向最终还是顺同于世界主流。毕竟,中国不仅是自身历史所造就的中国,中国是世界的一部分,它的演进方向不仅取决于自身历史及现状,也取决于其现实所处的世界历史环境。后者在很大程度上从外部预设了中国法律的发展空间与价值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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