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事件的当事人来说,这种由外部环境决定的时间挤压效应给人的主观感受就是时间的紧迫感。简单地说,20世纪中国法律现代化及社会现代化的所有问题都可以表现为缺少时间。人们相信时间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但人们缺少的就是时间。在20世纪初期,是时间上的紧迫性决定清末政府要尽快修律制宪,以收回领事裁判权并挽救大清王朝的命运;20世纪后期,也是时间的紧迫性,要求中国尽快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以实现国家的赶超目标。时间的紧迫性从根本上说,又表现为经济发展问题,表现为经济速度问题,这也内在决定着法律变革的步伐。20世纪后期中国政治家面临的挑战是:如果经济不能在较短时期内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而是长期落后于西方强国,甚至落后于亚洲的邻国与邻近地区(如台湾),中国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何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是20世纪中后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基石)还从何体现?所以,时间问题至关重要。
法学界似乎有人主张,应该给法律秩序留出一种自发生长的空间出来,而不必急切地推进法治化进程。这种自发渐进主义的法治逻辑,其正确与否自以观察者的立场为转移,但显然违背了20世纪大多数中国人的心理意识和思维进路。毛泽东说过一句话:如果没有帝国主义的侵略,中国也会从封建社会逐步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然而,接受了中国封建社会处于长期相对停滞和“治-乱”周期反复观点的人可能会想到,凭着中国社会内部的动力自发演变进入资本主义或许是可能的,但恐怕要再过经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时间过程。问题在于,自近代以来,人类历史从一种“孤立的民族史”向“世界史”转变,从一种各自独立隔绝的、地域性的历史向相互作用和各文明相互冲突的历史转变,中国也被迫卷入世界近代化的进程中来。在这种背景下,历史是否允许中国在没有外部干扰的条件下走向资本主义阶段?这是人们忍不住要发问的。所以,面对自然演进主义的法治观,人们也许要做同样的发问:中国有多少时间可以等待法律秩序的自发生长?
第二、紧急启动的工业化进程(经济现代化进程)对法律变革的传导作用。格尔申克隆(Gershclone)说过这样的话:凡是研究重大事件的历史学家都懂得,原则上,每一个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都要改变后来事件的途径(16)。这番话的意图是想表明,不同工业化国家会有自己不同的工业化“前提条件”,走在前面的工业化国家所发生的现象、情况,不一定会在后来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中得到重演。
格尔申克隆(Gershclone)的研究表明,从工业化的资本供应条件看,走在工业化最前列的英国,其工业化的资本供应(即其工业化的主要前提条件)主要是依靠多种渠道的私人财富的存在,稍微落后一些的德国,则是依靠银行方面的信贷政策。工业化步伐最为落后的是俄国,在那里,工业化起飞的步伐不仅晚而且还伴随着暴力,把工业化主要归因于任何先前的资本积累都是困难的(即英国式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了),必须把国家的预算作为资本供应的战略因素。同时,根据工业化进程的落后程度不同,工业化前提条件越落后、工业化启动越晚的国家,其工业化的启动也就越猛烈,其工业化也越有可能按照有组织的方式进行(17)。这种研究结果提示人们,在象中国这样起步较晚的工业化国家里,借助于国家的组织力量紧急启动工业化进程,也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一种必然选择。这必然要求国家借助其它方面的诸如政治的、法律的手段来服务和配合推进工业化的努力,使法律从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具有政府推进的特点。
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中国的工业化进程有过几次明显的启动或再启动过程,即1860年开始的洋务运动,清末改革时期的实业救国,1950年开始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浪潮,20世纪八十年代的经济现代化浪潮。除了洋务运动外,后来历次工业化(经济现代化)的启动均直接引发了大规模的法律建构活动。
单就清朝末年的情况而言,中国近代的工业化进程,始于19世纪六十年代的洋务运动。最初的工业化主要以军事工业为主,是工业化进程(现代化)的局部性启动(18),它企图在对原有制度不做改变的前提下,通过局部性的技术引进与武器制造,实现国家的自救自强。最初的局部性工业化努力,并没有引发出法律方面的改革,国内有学者将此称之为“非制度化推动的工业化运动”(19)。然而,“自强运动的领袖们……在这条路上前进上步之后,就发现必须再进一步;再进一步之后,又必须更进一步……近代化的国防不但需要近代化的交通、教育、经济,并且需要近代化的政治和国民”(20)。最终,甲午战争的失败,宣告了这种局部性的现代化努力破产,导致了以法律制度改革为线索的立宪运动的开始,同时也引发出全面发展工商业的努力,全面启动了中国的工业化进程。从这种表面情况看,近代中国的法律改革与工业化启动,是做为政府自强运动的一种并举措施出现的,似乎不存在某种相互关系。然而,从法律改革与工业化启动的内部关系看,情况就不同了。法律改革固然有其自身的目的,即收回司法裁判权和立宪救国,但法律改革本身即有另外一个内在目标,即振兴工商。特别是甲午战争后,“广开民厂”、“设厂自救”的呼声日渐高涨,振兴工商已经从原有的逐利行为上升到了救国的高度,改革古有的贱商之法,鼓励设厂开矿,促进民族工商业发展就成了清末修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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