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工业化社会的出现,使西方社会内部呈现出来一种崭新的社会演进的时间尺度,它摆脱了原有的静态自然秩序崇拜,转向了对以人的理性为动力的不断趋于合理的进步秩序的崇拜,表达了社会生活内部的有规律演进的内容。在这种社会演进的时间尺度中,自然界从高高在上的上天秩序变成了有待于人类认识和改造的对象,从社会内部产生出来的新的理性秩序的地位逐渐堀起,成为宇宙秩序中的最高层次。它的核心思想体现在孔德的“秩序与进步”的观念中。
在后来一百多年的历史里,欧洲人通过自己的扩张行为在全球范围内揭示了这样一个崭新的事实:世界正在进入一个进步时代,即从农耕时代迈向工业化时代,而欧洲则走在了这种趋势的最前列。欧洲人不仅把整个其它民族的地理空间变成了自己生存空间的拓展,而且也把它自身已经呈现出来的社会演进的时间尺度变成了统一的世界性的尺度。
与此同时,世界范围内的统一的社会演进的时间尺度的逐渐形成,又以各古老民族的社会演进的原有时间尺度的崩溃为代价。正是在这种统一的社会演进的时间尺度前面,每个民族在原有静态的、以自然为中心的、努力遵循自然秩序的社会演进观念中所具有的合理位置丧失了,不同民族之间的原有的简单的、并列性的差异就变成了新尺度下所显示出来的进步与落后的差异。这种差别的意义当然不仅具有时间尺度的意义,在共同拥有一个统一的生存空间的历史条件下,进步与落后的差别意味着奴役他人与接受奴役,落后意味着自主生存权利的丧失。所以,每个古老民族,就象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所揭示的那样,或者成为欧洲工业化社会的资源产地和商品倾销地,或者努力成为象欧洲那样的工业化社会。简单说,它要用欧洲社会所呈现出来的社会时间尺度来重新衡量和确定自己的生存位置,预设自己的社会演进方向。每一个古老民族都面临着新旧社会演进时间尺度之间的剧烈的、根本性的转换。就中国而言,过去以向往和追寻古代“尧舜之治”的“向后看”的社会演进观念就变成了从农业社会跨入工业社会的“向前看”的社会演进观念。
在这种转换的一系列时间点上,在从孤立静态的自然时间尺度向统一的、以“进步”的特征的社会时间尺度的转换过程中,“时间压缩”的特点就体现出来了。古老社会与现代社会、农耕文明与工业文明、乡村习俗与理性制度的并存与冲突集中爆发于一代人和几代人的生活里,就象一幕舞台上的戏剧,浓缩了生活里的长久变化、变迁与冲突, 其矛盾爆发的速度和剧烈程度是前所未有的。
三、“时空挤压”中的时间因素
“时空挤压”背景中的时间因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在比较具体的方面,它表现为外部压力对于法律改革的直接影响,表现为工业化进程对法律的内在要求与推动,在更宏观一些的层面上,它表现为一种因时代差距而导致的社会矛盾的重叠交织,加剧了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矛盾。时间压缩的特点,在中国近现代法律演进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法律中的“传统与现代”的矛盾被压缩在有限时间范围里,致使矛盾的爆发力度异常剧烈。无论我们把西方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定位于1500年,还是定位于17世纪英国的工业革命,各个西方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都大致经历了几百年时间。与现代化的后进国家相比,这是一个在时间上相当从容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较长的时段里,西方法律的传统与现代的矛盾逐渐展开,也一步一步地得到解决。举一个例子说,英国传统农民与传统土地耕作制度是受古老的习惯法保护的。按照习惯法,每个村庄都有自己的公地,供村里农民放牧、拾柴,这对解决农民的日常生计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种土地制度下的农业生产是低效率的,土地的利用也是低效率的,土地资源特别是地下资源的开发也是受到妨碍的。这对于正处于萌生阶段的工业化进程是一个重要障碍。英国政府先是采取默认、后来又通过国会的明确立法,实行和推进圈地运动,以便为工业化进程开路。这个痛苦的过程断断续续持续了近二百年之久。可以说,英国“传统农民的终结”(14)和传统土地制度的变革,就是在这二百年的时间里通过合法的暴力手段强行完成的。其中,包括法律因素在内的传统性与现代性的激烈矛盾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里被稀释和缓解,致使某一个单位时间里的冲突压力并不十分剧烈。其实,在英国工业化进程中,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广泛存在,在许多领域和地区也是很激烈尖锐的,只是由于英国工业化是一个缓缓启动的过程,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帷幕又徐徐拉开,且徐徐得到处理,终究没有形成较大规模的社会性矛盾。
与上述情况相类似,整个西方社会的法治近代化也是在这样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逐渐完成的。在西方国家中,法治传统或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发生、演化形成的。原先西方社会中一些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在“经济人”追求财富最大化的活动中不知不觉地被改造了、废除了。因此,一些学者指出,当西方国家政府颁布有关的法律规则或推进所谓法典运动的时候,法典内容中的很大部分内容表现为是对已通行于市民社会中的习惯性制度的认可(15)。换句话说,西方法治近代化中明确缺少一种人为的时间观念。它是一个不知不觉的过程,是在一个自发无意识的过程中完成了或是成就了一个被后人称之为法治近代化的东西。没有人为的时间观念就没有紧迫性,一切都取决于自发的成熟起来的利益要求的主动性,一切都是成熟的产物。这是一个比较“萧洒”的过程,虽然有奋斗、流血、牺牲,但那都是为了局部性的或团体性的自我利益,阶级的自我利益。斗争胜利了,权利赢得了,仍旧正常地生活,等待有了新的权利要求,就再去奋斗,甚至再去流血,直至再次胜利,并享受胜利果实。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的情况。中国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是在外部冲击与压力的背景下紧急启动的,由于外部因素的导入,传统与现代的矛盾的帷幕被一下子猛然撕开,各种矛盾的展现似乎比任何国家的情况都要尖锐激烈。传统科举制度的废除,使得众多社会上的知识精英一下子失去了安身立命的所在;文化教育从经史子集转变为西方式的学科体系;语言从文言文变成了以口语为基准的白话文;以男耕女织为主要特色的小农经济和传统手工业相结合为主体的经济过渡到现代工业化生产;传统的君主制度变成了近现代的科层制的管理体制。法律从诸法合一的体系演变为部门法分立的新体系。仅在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的“五四”运动的几十年时间里,从经济到制度,从政治到文化,法律的传统性与现代性的对立在一个相对于过去的历史传统来说是非常狭小的时段里全部显示出来了。这种与早期现代化国家迥然不同的、传统与现代矛盾被压缩展现于一个狭小时间段里的情况,充分体现了“时间挤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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