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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制与国有企业改革(三)

  总之,“承包”的生命之树常青。承包可以和任何经济组织形式相结合,为其添加“生命之火”。只要主观上对于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关系有正确的认识,在以任何形式“承包”的同时,不放松一般经济责任制建设,不损害业已达到的一般经济暨行政管理水平,恰当地把握所有者支配、“老板”到位和两权分离的“火候”,则承包永远要比不承包好,有胜于无。这一点,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不例外。譬如法国政府与法航、法国煤矿公司、法国海运公司、法国电力公司等大多数大型国有企业签订的“计划合同”,就是典型的管理目标承包合同。法国电力公司与政府签订的合同包括社会服务、业务扩展、价格、社会政策目标和财务预算等五方面内容。罗纳·普朗克公司的计划合同则包括三个方面的条款:一是发展方针,包括结构调整、发展精细化工等总的战略和各经营领域的具体发展目标;二是社会改革目标,如就业培训、环境保护、科研、外贸平衡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三是财务预算,包括政府承诺的资金投入和企业应上交的利润等。 在俄罗斯,政府还同企业内某些职工、其他公民或法人签订私有化计划合同,由签订合同的企业内部职工、其他个人或法人承包使该企业民营化,承包人对政府作出在1年内不让企业破产、自己取得企业股份的限额和股款缴付方式等承诺。  
  2、通过特殊经济责任制和外在强制性规范以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企业内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即使对于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一般而言并不属于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责任制,而属“私”管理的范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应将其交给当事人自治,法律不必直接干预、调整;此外,在许多场合,它具有劳动关系的性质,依法应由劳动法调整。然而,针对公有财产投资经营的内在要求和长期之积弊,许多公有制企业如邯钢等,采取各种特殊经济责任制形式,对企业内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加以强化,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样,就通过契约将企业内部关系外部化,使之获得了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而且,鉴于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的特点和特殊要求,在法律上对其内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提出一般要求、为之设定最低标准,也是十分必要的。 
  岗位责任制贯穿于企业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在企业内部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诸如生产流程、营销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财务会计等的有效运作,都离不开岗位责任制及其发展完善。它的精髓在于依照科学管理和分工的原则,确定不同职务和岗位的职责,通过“命令-服从”的强制性要求和有效的利益激励、奖惩制度等,实现对个体行为的控制和引导。 
  事实上,经济责任制提出伊始,就是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相联系的。有关部门在1981年就指出,实行经济责任制有两个重要环节,即国家对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和企业内部责任制,认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企业内部实行经济责任制要把每个岗位的责任、考核标准、经济效果同职工的收入挂起钩来,实行全面经济核算”。 在(XX部门?)1986年制定的《企业管理现代化纲要》中,对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完善进一步提出了要求。综合而言,对以岗位责任制为代表的企业内部管理目前主要有如下规定: 
  第一,全面质量管理。改革开放之初,国家经委就确定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规定了厂长经理和总工程师的职责。 1997年,又颁布了《质量振兴纲要》,将这一制度扩大到了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中。 
  第二,成本管理。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了厂长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对于成本管理的职责,并对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等作出了规定。 
  第三,财务会计管理。在诸多财务会计法规中,都有关于企业财会、审计人员职责的规定,如《会计法》、《审计法》,财政部于1992年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1998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1985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92年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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