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充分尊重企业暨
公司法之固有优良机制的基础上,方才谈得上以特殊责任制的形式,来解决公有财产投资经营的有关特殊问题。
(二)发展、完善各种形式的特殊经济责任制
我们的基本观点是,承包等责任制形式与实行公司制等企业组织形式改革举措之间并无矛盾。要使适应资本原则和市场机制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对公有财产投资经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针对公有财产关系的内在要求和具体需要精心设计、适用各种形式的特殊经济责任制,应该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兹择其要点分述如下:
1、完善承包制等经营责任制。承包制作为公有财产投资经营责任制的基本形式,在实践中又有新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变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仍在忍辱负重地发挥着促使责权利相统一的神圣使命。这些新发展有:
第一,在利税分流和政府转变职能的前提下,实行资产占有责任制或资产经营责任制。如国家经贸委、劳动部于1996年下发了《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由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资产经营责任书是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依据,一经签订,企业就应严格履行承诺,对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各监督机构对企业派出的监事会,通过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企业经营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分析,客观地评价企业的经营状况,向监督机构提出对厂长(经理)任免的建议。 在纺织解困行动中,上海纺织工业从董事长、总裁到厂长、书记层层签约性交纳风险抵押金,逐级确定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上海纺织控股集团从集团到子公司到基层企业,各级产权代表逐级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从上至下一律实行风险抵押经营,1998年度董事长和总裁每人风险抵押金交5万元,各相应副职每人交4万元,各子公司董事长则为3万元。 武汉滨湖机械厂、湖北电机厂、武汉中联制药厂等15家国有企业法人,即分别与主管局(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资产经营责任书;武钢已有13家子公司与母公司签约实行资产经营。武汉市推行的资产经营体制对企业法人采取三中心制度:一是述职制度,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企业法人进行任职考核;二是企业财务监管,由财政局对企业财务监督、审计;三是年薪制,达到承包指标者,其最高年薪为基准年薪的4.6倍,全年收入近3万元,最低为基准年薪的2倍,全年收入1.7万元,法定代表人20%的基准年薪作为风险抵押金,年底审计兑现,奖惩分明。 有些地方还推行资产管理责任制,凡是参与企业管理的人员,都要同其上一级签订责任书,内容包括管理的资产数额、管理责任等,从而将企业内部责任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包含在承包经营责任制当中。
第二,委托或授权经营,或曰资产或企业“托管”。深圳于1995年成立了一家专业性企业托管公司,其他地方遂纷纷仿效。 如武汉钢铁公司先后与其下属的国贸公司、金属结构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经营合同,实施一年,国贸公司的出口创汇达到2.6亿美元,引进设备平均压价20%,为武钢节汇340万美元;金属结构公司也全部完成当年减亏目标。 海南省还通过省级地方性法规,将委托经营规范化,规定了国有资产的委托运营和授权管理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委托其他企业运营,并由受托企业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后者是指非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以及不宜采取委托方式运营的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有关机构管理,被授权机构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第三,将经营责任制同集体所有权结合起来的,融股份合作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于一体。这种方式将国家控股、个人入股和承包经营相结合,在经营管理责任制中融入企业组织和产权关系的激励及约束。如广东省肇庆市的注资经营责任制, 国家以原有的企业净资产作为出资,经营者和职工分别注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并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使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同企业的利润总额和净资产增值挂钩,形成较为复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改善了企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