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制与国有企业改革(三)
邓峰
【全文】
第五节 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之经济责任制
一、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实行责任制的意义
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是指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或组织,由这些企业、组织和其他国有主体、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主体控制的企业和经济组织,以及中央银行、政策性经营或兼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司等特殊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对其实行经济责任制,就是要在公有财产及其主导的经营管理领域内,依法或依合同、章程等形式,确定其组织外部和内部的责权利关系,使之能够在遵从所有者意志的前提下充分自主管理经营,依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
公有制经济组织在市场化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或曰将公有财产投入市场化运营,面临着一个两难课题:市场运作和竞争,要求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有制主导的经济组织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以便能够灵敏地对市场信号作出反应,通过适当的市场经营行为而使公有财产得以和私有制及其主导的财产一样地保值增值;然而,公有财产主体的非人格化特点,使得在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再以所有者身份任意干涉企业行为的市场化条件下,引发了公有暨国有财产普遍缺乏所有者利益驱动及其对企业的有效传导、也即“老板”缺位的状态,以致国有暨公有财产流失、经营者道德危险(moral hazard)的红灯纷呈闪亮。
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靠责任制。责任制搞不好,上述问题得不到适当解决,违反经济规律的后果严重到一定程度,或者会引发社会动荡或社会革命,或者行政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就会重新获得合理性而“卷土重来”,从而危及改革的进行乃至政权之存续。
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在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和公有财产投资经营中普遍推行和完善科学管理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是走了弯路的。
我国在改革之初,矛头就直指违背客观规律的“中国式”的政经一体、官商不分的经营管理方式。首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对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经营主动性的束缚;同时国家大幅度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从而使农村改革立杆见影,很快就取得了成效。城市的改革,也如法炮制,从放权让利开始,具体做法是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以经济联合取代行政安排的部分作用,实行第一步利改税,进行价格改革的准备工作。其依据是国务院1979年下达的《关于
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等5个企改试点文件以及1980年发布的《
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等政策文件,也就是如第5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所说的,要通过这些做法,“逐步实行政企分工,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单位。” 不难看出,城市改革初期的逻辑是:第一,基本判断——我国传统经济模式的根本弊端,在于排斥商品关系和市场机制;第二,基本对策——发展商品关系,引进市场机制;第三,主要措施——通过简政放权和减税让利来增强企业活力,以及通过放开市场物价来激活市场调节的功能。然而,在城市并没有发生象农村改革那样“立杆见影”的效果。
上述逻辑似乎没有问题,但由此导出“放权让利”的企业改革措施,以及以放开物价为核心的市场完善措施,在中国实行公有制和尚未摆脱行政性计划经济体制的具体国情下,却无法保障企业的行为象一般私人企业那样,自然而然地按照市场的要求而达到合理化。相应地,市场关系也不能自动地协调企业的行为和宏观经济,以达到预定的理想目标。为此,1984年10月,中共12届3中全会作出《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拉开了第二阶段企业改革的序幕。在这个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所有权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即“两权分离”,以期“使国营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从1986年起,以第二步利改税为契机,承包、租赁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国有企业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