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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翻译应关照基层司法实践

  
      法学翻译对于我国基层司法实践的发展是一个期待
  
  尽管这些年法学翻译在国内越来越受到重视,同时还受到如“福特基金会”这样的国际性慈善组织的支助,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间也实施了与此相关的“元首计划”等等,但法学翻译的兴盛时代还远未到来,尤其相对于建构在中国广大乡土社会基础之上的基层司法,可以说,法学翻译还没有真正找到有效的关注点,也尚未有效地激发起广大基层司法者对法学翻译作品的阅读兴趣。这是值得相关策划人、出版方、翻译工作者及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反思的。
  现实中,基层法官的知识背景与法学素养或许是造成法学翻译作品在基层被冷落的原因,但如果把这当作唯一甚至主要的原因恐怕并不够客观。法学翻译如果不能感受到来自基层司法者的期待,便可能对一个更加广阔且不乏深度的空间漠然不见,也便可能使学术界失去在当下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与基层司法展开对话并有效推动其现代性变革的大好机会。说的再具体一些,如果法学翻译不能对中国20多万法官中占绝对数的基层法官产生应有的积极影响,并努力在这个群体中生发出一股司法进步的强大内推力,那么法学翻译的意义就将大打折扣。
  无论历史已经造成了一个怎样的基层司法人员素质现状,随着社会法治化的推进,司法制度性的变革,民众权利意识觉性后对司法公正产生的越来越强烈的诉求,基层司法人员都已无法回避那些在法治语境下虽不同国家但具有同质性且普世的法治原则和司法理念的要求,如“人权保护”、“程序正义”、“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审判公开”等等。因此,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并有效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司法疑难,对法学理论和司法技术作深度追问就成为了一种自觉。也由此,对法学翻译的期待也就成为再自然不过的了。
  基层司法实践对法学翻译究竟有哪些期待呢?笔者作为一名在基层法院从事过十多年审判工作和近七年专职审判调研工作的基层法官,不妨在此简略地作一个经验性的表达,不确之处期待着同行指正和补充。
  1、对通俗性的期待。主要是指翻译语言上应尽量做到通俗,化长句为短句,把外国味儿变成中国味儿,即尽量“去外国化”,从而符合中国读者的阅读习惯,使文字所传达的语义能让基层法官看懂,而不要一味地把“外国”作为语言标签,成为一种“著作身份”的显示。学术语言不等于生冷晦涩,想要让读者读懂的,翻译者首先自己要能够表述清楚。另外,目前国内法学翻译仍偏重于“经院化”、“慨念化”的理论法学,而对国外在应用法学方面的那些通俗易懂的著述成果翻译推介得很不够,但这部分恰恰最能唤起基层司法者的阅读兴趣。
  2、对时效性的期待。主要是针对国外有关司法事件和最新法学学术成果的著述,除了有必要让我们的法官了解历史上那些重大的司法事件和经典法学著作外,还应当及时将当代甚至刚刚发生不久的那些为世人所关注的司法事件和国外学者的相关评述以及他们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介绍过来。当今世界早已进入一个信息时代,即使面对一个区域性、地方性很强的案件,多元信息所带来的发散性思维对基层法官做出具有时代性公正内含的裁判也是颇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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