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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翻译应关照基层司法实践

  其次,法学翻译为基层司法实践带来了方法创新和批判意识。这些年,大量的国外法律和司法判例被翻译过来,极大地丰富了基层司法者的视野,拓宽了他们办案的思路。我们的法官虽然不能直接去适用国外的法条和判例对案件作出裁判,但通过阅读翻译过来的国外相关法律和判例,却能在那些法律背后的精神和判例所体现的价值中,获得有益的启发,从而解开自己所办案件中那些复杂疑难问题。如在证据的认定方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之前,法官头脑中只有“谁主张,谁举证”这样一个简单而笼统的证据原则,在面对一些举证错宗复杂,事实难以认定的案件时,法官往往表现得手足无措,缺乏下判的自信。随着国外关于证据规则的论著不断被介绍进来,一些基层法官开始尝试在自己所办案件中有选择地运用其中的一些方法,如在刑事审判中运用高度盖然性方法和在民事审判中运用优势证明方法等。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基层司法认证实践的促动下应势而生的。当国外司法技术性的先进经验不断渗入基层司法过程中时,现行法律和体制产生的阻力也越发显得强烈,这可以从基层法官观念的转变与传统制度的冲突上略窥一斑。一是在与国外法官身份地位的比较中,基层法官的职业意识得到了增强,对自己传统的“干部”身份产生了异质感,法官应有的社会中立形象与“干部”身份背后的利益依附之间发生了冲突;二是在与国外法官司法行为的比较中,基层法官的独立意识得到了增强,对来自法律之外的权力压力产生了抵抗心理,法官应有的对法律的忠诚与传统的行政“领导”管理模式发生了冲突;三是在与国外司法效力的比较中,基层法官的权威意识得到了增强,对现实中非法制化的泛监督现象产生了反感,法官应有的司法自信和职业安全保障诉求与现实中随“意”而生的各种内外监督形式发生了冲突;四是在与国外法官“生态环境”的比较中,基层法官的自尊意识得到了增强,对自身在法治社会中所处的经济地位表现出失望,法官应有的物质保证和超然心态与传统的薪奉制度和福利待遇发生了冲突。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上述这些冲突的发生正可以被看着是司法进步的希望所在,因为法学翻译所提供的先进价值理念,无疑会在基层法官心里内聚成一种动力,并有意无意地转化到具体的审判行为和制度变革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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