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翻译应关照基层司法实践
夏敏
【关键词】法学翻译 基层司法
【全文】
按:5月13日,本人受贺卫方教授推荐,参加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届‘美国法律文库’暨法学翻译研讨会”,以法官的身份成为会议上唯一一名来自基层司法实务部门的与会者。根据会议安排,本人在“法学翻译与基层司法改革的影响”题下作了十五分钟的发言,扼要从审判与调研实践两方面介绍了法学译著对自身及所在法院法官的影响,以及法学译著给基层法官带来的理念和价值观上的冲击。但限于时间,会上发言对所涉问题均未展开表述,一些想法和建议也未及道出。借这次会议触发本人的与此有关的一点思考,整理成篇,以期待学界、出版界和法学翻译工作者的一瞥。
法学翻译对我国基层司法实践的影响是一个事实
在今天的中国,如果有法官称自己从没看过任何一本法学翻译著作或法学译文,绝对是不可思议的。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司法改革以来,我们的立法、司法、司法管理和司法监督等都已大量引入了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成果”,在我们“本土化”的制度体系中,不断改造着那些落后的、不符合现代法治观念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以及不便于和世界沟通交流的“陈规陋习”。基层司法在中国语境下,作为与人们社会生活、劳动生产联系最直接、最广泛、最紧密的法律实施活动,不可避免地会把立法中吸收进来的域外经验付诸于具体的司法实践。因此,作为一个事实,我们不妨从两个层面来考察一下。
首先,法学翻译为基层司法改革提供了价值引导和观念更新。八十年代初、中期,我国的司法改革一开始就是从基层法院铺开来的,“摸着石头过河”不仅成为济经改革大潮中的一句口头禅,同时也为司法实务部门大胆开拓创新垫足了底气。在以审判方式改革为先行的各种改革尝试之后,观念和现实的冲突不断触及到体制的深层,司法改革也在不断的试错、调整、积累、完善中一步步走向深入。且不论历史将如何评价这种“遍地开花”、“百花齐放”的司法改革景观,至少有一点毫无疑问是值得肯定的,那就是所有的尝试都是在确立了公正、公开、公平、高效、廉洁等基本价值诉求的基础上展开的。在内容上,这些司法品格所应有的普适性要素已与我们传统社会相比更多地触入了现代性,而这种现代性在相当程度上正是法学翻译带来的。“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在法院和法官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这是第一个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确立的一项原则。因此,尽管我们不搞“三权分离”,但权力制衡的原理作为科学却正被我们认识并在具体的司法改革过程中被充分地考虑和认真地对待。如l999年底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行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改革。尽管司法独立在我国还存在着严重的体制羁绊,但从观念上已经毫无疑问在社会主流层面和广大民众中间达成了共识。各地基层法院通过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制度,在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方面所作的努力表明,落实
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实现法律之下的法官意志自由对于追求公正目标的司法实务者来说表现出了多么强烈的期待。尽管我们的法庭上还没有演绎出控、辩各方游走于“大堂”之上,你来我往,唇枪舌箭的“剧场化”效果,但两造对质、凭证据说话、法官居中裁判的司法形式多少已初具。如今,现代司法理念已越来越明确地成为基层司法改革的价值引导和衡量效果、成败的标准,而法学翻译对现代司法理念的养成则是一个“润物细无声”的过程,它通过一本本翻译过来的经典译著和文章,把先进的法治思想象种子一样播撒进广大基层司法者的心田,把先进的司法理念象根苗一样植入基层司法者的大脑深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