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官判后答疑制度”之弊害

  弊害三:司法权威的迷失。澳大利亚首席大法官杰勒德·布伦南爵士曾指出:“法官不适合为自己的判决宣传或辩解。”法官判后答疑实际上就是让法官去对自己所裁判的案件向当事人进行法律方面的宣传和裁判理由的辩解。司法为何要在法官那里表现得如此不自信呢?不是说法律是最权威的吗?难道这种权威还得用法官的温情来维护?最终究竟是法律通过司法让当事人服从,还是必须从法官的庭外答疑中才能找到法律被执行的理由?司法的强制性难道只有让法官有言在先后才能正当也才能去体现?法官判后答疑制度设计背后思维的单向度和逻辑的简单化令人难以承认它是一项好的制度。司法权威只能来自于公正的执法(程序法和实体法),法官程序外的口若悬河、道德说教都无法超越生效裁判文书自身内含的法律力量。法官在一个案件上的自信从其庭审到作出裁判就终结了,此后法官需要的只是缄默。
  弊害四:诉讼制度的尴尬。诉讼制度是依靠一整套程序和规则来建立和维护的,司法通过这种形式上的正义来防止法官个人的专横,以确保实现实质上的正义。当事人把纠纷诉至法院来解决,表明其同意并愿意遵守诉讼制度内的程序和规则,司法也正是在普遍意义上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承认才具有了符合法律目的的价值。如果在诉讼程序和规则外还要求法官去向当事人解释案件审判的理由,等于表明诉讼程序和规则尚不能充分说明审判结果的公正性,这样无疑贬低了诉讼程序和规则本身的价值。而且,裁判后是否上诉,应该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根据自己对情势的判断来决定,法官如此苦口婆心,难免从心理上影响当事人上诉的决心,这样的影响是正当的吗?如果案件上诉或申诉再审后真得证明一审或原审确有误认错判,当初一审或原审法官的那些判后答疑是否会显得很滑稽?
  综上所述,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实际是以政策思考代替了法律思考,具有政治上的冲动性,却无制度上的逻辑性,不利于引导公众养成正确的诉讼观,也不利用司法权威的树立。改革中的经验告诉我们,当一项新举措呈现了我们所期望的直接效果时,我们也极易忽略或者不愿过多去考虑它所带来的那些间接弊害,我们不愿让那些思考起来不愉快的东西冲淡甚至抹杀了我们已有的成就感。所以尽管我们的每一项改革举措听上去都多么多么有成效,但时间尚未老去,许多伴随着奇思妙想而新生的改革举措却象流星划过天赖,短促的闪亮之后便归入了沉寂。然而,面对法治口号下法律信仰的欠缺,面对法制大旗下司法权威的降低,面对法律专门化努力中法律人自信的渐失,面对和谐社会要求下民众对司法公正流露的不信任和焦虑,我们究竟还有多少资本供我们“试验”?所以,当我们出台一项新举措时,就不能只捡好听的说,还应当充分关注它所带来的种种弊害。只有充分考虑了弊害再去实施的举措才能说是理性的举措。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