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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后答疑制度”之弊害

“法官判后答疑制度”之弊害


夏敏


【关键词】中立 法官 权威
【全文】
  在今年的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今后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即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进行接访。推行者在考察了一些地方法院的相关实践后认为,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增强了审判法官对涉诉信访的预防意识,提高了初访的接谈息诉率,为立案法官接待当事人的续访奠定了基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有效方法。
  每有一项新的举措,我们都习惯首先肯定它的显在价值。但如果这项举措间接带来的伤害触及了事物的根本,我们就不得不保持警惕。因为伤及根本的弊害可能会在你收获之前就让那些看起来很美的果实在很短时间内萎缩甚至腐烂,这样所谓主流价值其实也就被颠覆了。那么,让我们来看看法官判后答疑制度都存在或潜在着哪些弊害。
  弊害一:法官角色的错位。法官的角色是裁判者,裁判者安身立命之本在于保持中立性。然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客观上却会打破这种中立性。我们可以将法庭格局看着是为法官中立建构的一个等腰三角形支架,而平等对待的诉讼程序则构成了从法官到两造当事人的两个等边,法官只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规则去审理,法官的中立性就会因这种等腰三角关系的牢固而得以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平台也由此而得以搭建。让法官判后再来对案件的审理进行答疑,等于让法官超越诉讼程序延伸两个等边,问题是当法官在做这种延伸的时候已经脱离了法定程序,他不再是裁判者,而成为了说服者。裁判者被视为站在事实和法律的立场上,而说服者却极易会被视为站在说服对象的对立一方立场上,从而使维护法官到两造当事人的等腰关系失衡,使裁判的中立性因角色的转换而显得可疑。
  弊害二:法官负荷的加重。笔者初闻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第一反应便是怀疑这项制度的策划者是否真的以为一线审判法官们都很闲。目前许多法院都实行立案排期开庭,一线法官某种程度上就象流水线上的操作工,尤其是基层的一线审判法官,连续的开庭、阅卷、撰写裁判文书、填写各种格式文本和表格常常已压得他们喘不过气,再加上各种审判事务性工作、完成调研写作任务、参与各项专项活动,法官还有多少时间能用来答疑?而且,既然当事人连在法庭上那样充分表达的情况下都不服,又如何指望在庭外让当事人归顺法律的意志。现实中,多数不服者来法院也只是重复其不满情绪,而法官要考虑不能激化矛盾,成为损害和谐的“冤大头”,就只得花费大量时间去耐心听、耐心讲,去努力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安安稳稳地离开法院。这样的当事人随时都可能来,一来承办法官就得去答疑,法官还有时间、有精力,还能定下心来办手上的案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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