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1日,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袁汝与被告艾楠离婚;被单五床、毛毯一床、密码箱一个归原告袁汝所有,TCL彩电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床一张、床头柜一台、桌子一张、大立柜一个、电视柜一只、梳妆台一个、椅子六把归被告艾楠所有。
三、二审争论仍为彩礼及婚外情
艾楠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第一,袁汝借婚姻索取钱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结婚时间不长,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第二,袁汝结婚前后一直与某异性保持密切联系,属婚外情。第三,艾楠为结婚包括送彩礼、办结婚喜酒用去年迈父母很多钱,自己现已下岗,家庭生活十分窘迫。最后,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全部事实,支持返还婚前女方向男方索要的彩礼之诉请。艾楠称女方给彩礼钱就离婚,女方不返还1万元彩礼自己就不离婚。为此,艾楠提供了当地居委会的证明,市特困职工情况调查表,其父亲住院情况及出院小结,失业职工登记证及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等情况说明,目的在于证明艾楠本人失业,家庭经济困难。
袁汝对艾楠现已失业、艾楠父亲生病等不持异议,亦承认收取了艾楠1万元彩礼,但认为艾楠要求返还1万元彩礼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否认自己有婚外情。袁汝认为艾楠提供的电信局自动打印的电话清单不能证明自己在婚前、婚后都有男人、有婚外情。袁汝说:艾楠上班去了,自己和朋友打打电话很正常;这个经常通话的人,在没有和艾楠结婚之前,自己就认识了。另外,袁汝认为艾楠家庭不困难,其哥哥、姐姐均有钱,自己也没有骗艾楠的钱,钱已经花掉了,自己现在没有钱返还彩礼,但依法可以要求离婚。
四、二审酌定返还彩礼8000元
2005年11月11日,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为彩礼是否系赠与、该不该返还以及女方是否有婚外情、该不该赔偿等问题争执不休。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艾楠与袁汝二人婚前缺乏了解,新婚不久即因琐事争吵而分居至今,双方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审判决准许离婚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对二人各自财产的处理,亦并无不当,但有关男方送给女方的1万元彩礼,应酌情部分认定。本案艾楠收入较低,因结婚生活更加窘迫,艾楠要求袁汝返还彩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审酌情予以支持。艾楠称袁汝有婚外情及借婚姻骗取财物,因证据不足,故不予认定。2005年11月15日,二审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终审判决:袁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艾楠8000元,一审判决其它部分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