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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族”离婚时1万元彩礼如何处理

“闪婚族”离婚时1万元彩礼如何处理


冯启江 刘晨袁枫


【关键词】“闪婚族” 离婚 1万元 彩礼
【全文】
  认识不久即迈入婚姻殿堂的人常被称为“闪婚族”。“闪婚族”结婚快,离婚也快。处于当今什么都快得令人眼花缭乱之时代,笔者深有落伍之感,但认为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快不得,婚姻大事还是慎重为上。本案主人翁艾楠与袁汝二人之短暂婚姻,或许能给广大读者以启示。本案原告袁汝,被告艾楠,案由:离婚(彩礼返还)。
  一、认识不久即结婚又闹离婚
  2005年1月,袁汝与艾楠二人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二人到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3月,二人按习俗举行婚礼并一起共同生活;婚后因看电视换频道及打麻将等生活琐事争吵,2005年4月,女方搬回娘家居住。在是否接回婆家住居及婆家家门上该不该加锁等等问题上又发生争吵。争吵之结果:2005年6月初,女方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同被告艾楠离婚。
  被告艾楠起先不同意离婚,后来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财产,特别是曾给袁汝彩礼1万元要求返还。同时要求赔偿损失,艾楠说双方总共同住了31天,认为袁汝是借婚姻骗取财物。艾楠算了一笔帐:为这次结婚花了几万元,包括彩礼1万元,6部轿车迎亲花了1000多元,婚纱照和摄像1000多元,喜糖和香烟2000多元,还有酒水、拜年礼品等等……为娶袁汝花了父母及自己5万多元钱,故要求赔偿结婚损失2万元,精神和名誉损失1万元。另外,还有为结婚特送女方金戒指一枚,亦要求返还。
  袁汝认为,有些钱都是结婚当时的正常消费且已消费,无法返还,金戒指一枚同意返还,但1万元彩礼不同意返还。
  二、一审判离婚并不予返还彩礼
  经查,婚前艾楠曾给袁汝彩礼1万元;艾楠的母亲曾送给袁汝金戒指一枚,袁汝已于2005年8月将该戒指返还给了艾楠;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家庭财产有:属艾楠个人所有的财产为TCL彩电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床一张、床头柜一台、桌子一张、大立柜一个、电视柜一只、梳妆台一个、椅子六把,属袁汝个人所有的财产有被单五床、毛毯一床、密码箱一个;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一审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袁汝与艾楠从相识到结婚时间很短、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又一致表示同意离婚,故袁汝要求离婚应予支持。艾楠认为原告借婚姻骗取财物,要求返还彩礼1万元,但二人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艾楠要求返还彩礼的理由不能成立;艾楠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赔偿精神及名誉损失1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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