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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漫谈: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律理念和调整(11)

  经济行政法的提出,是努力将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划分出来的一种尝试,归根到底,这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公私法理论在作崇。不过,似乎存在疑问的是,纵向调整的法律,是指和行政相关呢——由行政机关来实施,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具有权力因素或不平等因素的关系?还是公法范围或者是强行性的规范?所有的法律都会和行政机关相关,包括私法在内,都会存在行政机关的实施问题,都会存在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按此推论,有什么不是行政法的范畴呢?那么民法就是“行政民事法”,商法就是“行政商事法”?所有的法律都具有权力因素,并且越来越多,不平等的范围越来越大,所有的法律都存在强行性规范,并且数量越来越多,意思自治的范围越来越小,这是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小了?这显然是荒谬的。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观点,在于如何认识在20世纪中政府调整手段的变化,换言之,有没有认识到70年代以后的法律不同于30年代的法律。的确,经济法产生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这种观念上,就不可能认识到,二战之后的各国经济调整,都是通过对市场的引导,通过政府与私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协调”而不是“干预”来实现的,决不是在经济危机的时候硬生生的用行政手段来解决经济问题的“莽汉”。我们需要尊重、掌握、灵活利用经济规律的政府,这正是经济法不同于行政法的地方。
  孔德创立社会学的时候,许多人讥笑他,认为这种研究方法毫无意义,甚至到了20世纪80年代,仍然有人坚持说,社会学是“把大家都懂的道理用大家都不懂的话说出来”。贝克尔的《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最初出版的时候,许多经济学家认为这是一部“可笑”的书,但在1992年,他凭借这本书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20世纪初期,斯图契卡在苏联首先提出了民法和经济法的二分法,30年代的大清洗,他被处决了,一门学科的产生,甚至需要人付出生命,这似乎只应该是发生在中世纪以前的事情,然而,我们的社会对新事物的产生,并不是那么的友好和宽容——当然,对此,理性主义的历史观可能更有说服力,最终是一个实力对比和客观社会需要的问题。
  我们这个社会是否需要发展经济法?这么一个浅显、明白无误的问题但往往被忽视了。在许多人的眼中,中国当前迫切需要的是私法,而不是花里胡哨的新经济以及相应的法律调整。许多法律的基本问题还没有解决,难道没有学会走就要先学跑?
  的确,面临两千年缺乏私法传统的历史,缺乏市民社会的理念,缺乏对私人权利的尊重和救济,并且,集体主义取向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更加强化了这种趋势。自改革之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逐步成为共识,这也是法治现代化的基础。私法的权利本位有助于改变“国家主义”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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