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漫谈: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律理念和调整(11)
邓峰
【全文】
宽容和超越:一点辩护
任何新兴事物的萌芽、被接受、发展都是一个不断前进的过程。相比起传统法律的几千年历史而言,经济法只不过是一个新生儿。不过,新生事物总是存在许多的反对声音,甚至是借助于权力、权威乃至于暴力而来的抗拒,经济法自然不例外。
对经济法的主要责难,有不同的观点。
比较偏激的观点,是否定经济法的存在依据,认为根本不存在现代性的法律,通过传统法律部门,我们的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至于政府的经济功能扩张,这部分学者也坚定地认为只不过是行政法的扩张而已。
这一派的观点,反映了传统法律部门的故步自封。毫无疑问,我们今天的法律仍然未能从根本上突破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结构,尤其是后者的著名的正义观念。但是,没有人否认罗马时代的法律不同于拿破仑时代的法律,尽管两者有这么多的相似之处,难道否定经济法的依据仅仅是100年太短吗?
反对的观点更为深刻地体现了大陆法系的局限性和刻板,在法学家的心目中,这种划分是根据社会关系的属性不同作出来的,并且是具有层次等级的,是存在客观标准的。社会关系的界定显然是人为的,正如我们在一开始就指出的,法律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其实,道理非常简单,只要看一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部门划分,甚至法律概念都是那么得不同,就应当非常清楚:从法律到法律部门的划分从来都是主观的(英美法的“民法”甚至包括行政法)。并且,最近的研究证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一源头的都是这样,就更不用说什么伊斯兰法、中华法系了。
稍稍温和一点的观点,主要是从技术角度出发来考虑的,法院的法官们以及许多迷恋法律专业化分析工具的人持有这种观点。法官的领域一般不涉及到组织管理,这些工作大多数是立法者、政府官员、企业领导人所需要考虑的问题,并且,法官们最终的解决方案主要是赔偿、道歉之类的手段——法律责任。而现有的法律责任怎么说也很难突破刑事、民事和行政这三种。所以,这是非常自然的一种观念。当然,也包括许多迷恋法律分析工具(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学者。
其实这种观念没有什么了不起的,在前面我们已经反驳过了。说得好听一点,属于“工具决定论”,说得难听一点呢?是“屁股指挥脑袋”,“位子决定意识”。
最受人注目的反对理论,是承认经济法这个部门,但是认为经济法只不过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是行政法的一种新动向,这种观点被称为“经济行政法”。在这一点上,官方将经济法定位为“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内部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一个法律部门居然需要立法官员作出解释,和其他事情相比较起来,中国的这种做法可以说是领先于世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