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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与法治的困境(中)——法学方法的一般要求

  
  你们看,六十年前,在头号法治国的法学领袖眼里,本本上中国的法律就已“极完美”了,而且法学家文章“求过于供”。
  
   我感慨的是,我在三位前贤的文集里没有看到一句话,哪怕是暗示,那“极完美”的法律连同支撑它的独裁法统、阐释它的“幼稚”法学,业已到了崩溃的边缘。即便是蔡先生----他是把法治看作抗战胜利后“建国事业的一部分”的,希望“把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当作法学的对象,从事认识,构成体系”(页93)----也没有着力探究他称之为“法律惟一的根源”的“次殖民地之资本主义性”,及其自我否定的条件与后果。身处法治倾覆的前夜,却与当时中国社会的核心问题,即中国革命的进程尤其革命的政法策略,处于隔绝或视而不见的状态:作为优秀的法学家,这隔绝便是致命的学术缺陷了。
  
  二十世纪上半叶的中国学术,各门学科都有骄人的建树,惟独法学遗产单薄(立法“完美”不算学术,得归功于“翻译抄袭”)。当然不是因为法学家著述不勤,也不能全怪历史的变迁与法统的中断。根本原因,我想还是在学术眼光和政治洞察力;未能跟上时代洪流,参与社会批判而切中大局的要害。
  
  今天,法治的形势与六十年前大不一样了。但法律依然充斥着政治,纸面“独立”,照旧是“政治的晚礼服”;法律人不能不关心、思考政治问题。政治本身通常不是法学家的专长(或者说因人而异)。实际上,法律人讲政治,在多数情况下都无关个人喜好;只因为政治太经常地介入法律运作包括客户的业务,一种职业性政治敏感和经验积累才变得不可或缺了。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于铁盆斋,
【注释】  本文为节选,原是作者今年十月访问北大、清华、法大及参加浙大“法律与人文”研讨会所做的一次讲座,故保留了讲演的语气。为此,首先应感谢苏力、王振民、方流芳和孙笑侠教授的周到安排和四校同仁一如既往的热情接待与交流。讲稿的修改,则要特别谢谢邓正来、舒国滢、龙卫球、何兵、张守东、汪庆华诸先生的点评和宝贵意见,以及法大法律评论社同学不辞辛苦誊写录音。
【参考文献】

参考书目(以著/编者姓名拼音为序):

爱因斯坦:《走近爱因斯坦》,许良英/王瑞智编,辽宁教育出版社,2005。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冯象:《我是呆账我怕谁》,载《法律人》8/2004。

庞德(Roscoe Pound):《中国法律教育的问题及其变革路向》,载《中国法律教育之路》,贺卫方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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