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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评述(十七):行政强制法:给权力的舞蹈戴上镣铐

中国立法评述(十七):行政强制法:给权力的舞蹈戴上镣铐


胡健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 比例原则
【全文】
  行政强制法:给权力的舞蹈戴上镣铐
  2005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行政强制法(草案)》。对广大公众来说,这当然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人们期待这部法律早日出台,实际上也是期待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行政权是社会生活中运用最为广泛、社会公众接触最多的一种国家权力。行政权一旦滥用或者误用,对社会和公众的伤害也最深。因此,行政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才能真正做到既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又维护普通百姓的利益。在所有的行政行为当中,行政强制是属于运用国家机器的强力来直接干预公民的权利义务,因此也是一种最严厉的手段。行政强合理运用,就能够令行禁止,保证有良好的法治社会。反过来,如果行使不当,就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的损害,深刻影响政府的形象。行政强制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要权衡利弊,既要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权,但又必须适度,而且要加强监督,从而实现“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目前实践中的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着一个难以协调的悖论,即一方面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即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执法不力,有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得不到及时执行。行政机关手中无权或少权,必定导致效率低下,无法维持社会秩序,实现不了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行政机关盲目扩权或争权,又势必导致公权无限扩张,私权空间收缩,即使有效实现了社会治理,也是以牺牲个体的权利与自由为代价的。行政强制制度中“乱”、“滥”与“软”的悖论,其实质就是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合理平衡与考量,给权力的舞蹈戴上镣铐,为权利的伸张提供保护。如何才能解决这一悖论,既赋予政府必要的权力,又防止权力的滥用呢?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五条、第六条原则规定的“比例原则”,有望从根本上破解这一悖论。
  “比例原则”之于行政法,如同“诚信原则”之于民法,被视为“帝王条款”。所谓“比例原则”,亦称“最小损失原则”,即行政强制必须以最小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方式进行。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从程序上说,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手段必须与要达到的目标存在对应关系。通过实体和程序的规范,把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转化为利益与利益的衡量,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仔细加以考量和斟酌,避免失当的手段,达到合理的结果,用平衡的手段来体现法律的正义。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支持强大的行政权,在历史上,立法权和司法权统一在行政权之下的模式一直延续到清末变法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的是庞大的行政权无处不在的模式。在这一背景下,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博弈中,私权往往出于弱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中,个人利益往往被忽视或被牺牲。“比例原则”的起源与发展,正是要破除行政权强势的历史惯性和公共利益有限的思维定势,给权力的舞蹈戴上镣铐,让权利的救济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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