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怎样,随着社会变迁,市场经济和商业交往的日趋迅捷和复杂,英美国家法典化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约因在契约形成中的重要性。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契约的构成无需具备约因,约因对于契约的形成和效力仍有其用武之地。
至于约因学说的发展前途,诚如科宾所言,规则和学说永远处于建造变化的过程中。[86]“这一学说的最后形态仍然还没有确定”。[87]
【注释】 *英美法上的consideration,较近的文献有译成“对价”的,如《科宾论合同》(A·L·科宾著,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阿狄亚的《
合同法概论》(P·S·阿狄亚著,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也有译成“约因”的,如《英国合同法与案例》(A·G·盖斯特著,张文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同为阿狄亚著的《
合同法概论》则译成“约因”;台湾东吴大学的杨桢教授也将之译成“约因”(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本文亦从之。
>摘自科宾著《科宾论合同》第266页。
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第97页;盖斯特著《英国合同法与案例》第67页。
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第98页;科宾著《科宾论合同》第213页。
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第98页;吉尔莫著《契约的死亡》,曹士兵等译,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66页。
康拉德·茨威格特,海因·克茨:《三大法系的要约与承诺制度》,孙宪忠译,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2期。
吉尔莫著:《契约的死亡》,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第66页。
盖斯特著《英国合同法与案例》第83页。
科宾著《科宾论合同》第215页;盖斯特著《英国合同法与案例》第15页;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第98页。
威灵斯顿语,转引自格兰特·吉尔莫著:《契约的死亡》,曹士兵等译,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78页。
科宾著《科宾论合同》第209-210、233页;盖斯特著《英国合同法与案例》第15页;吉尔莫著《契约的死亡》,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第66页;内田贵著《契约的再生》,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第164页。
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第172页。
盖斯特著《英国合同法与案例》第16页。又见科宾著《科宾论合同》第216页脚注部分。霍尔兹沃思(Holdsworth)认为,约因学说“受到了金钱债务诉讼赖以成立的‘quid pro quo ’和发源于衡平法院的那些观念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