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必须指出的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民法需要经济法来对组织关系和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调控和参与加以调整,以保持其意思自治的纯洁性;经济法也需要民法来对市场经济的基础关系加以调整。经济法不可能将民法排斥在经济生活以外,它与民法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保证社会正义和经济效益的实现。“民法中的公共道德或公序良俗条款,可以说是民法与经济法的一个‘衔接点’,被认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而须由经济法的反垄断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作具体调整”。[34]经济法的责权利效原则真正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特征,正如美国学者所称的,现代市场经济是责任市场,[35]它通过专业化、技术化、社会本位化的法律规范来保护社会整体和个体的利益。总而言之,经济法实现了对现代经济的高层次的调整。
当前,一些人对经济法抱有不恰当的理解,认为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法。而事实上,经济法的根本任务是保证经济民主与促进竞争,其精髓在于对国家管理和参与经济的有序化控制,规范政府经济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经济法的哲学观是统分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通过对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协调而实现与民法相同的价值目标。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公有制占有主导地位,必须将社会利益置于首位,因为“社会主义是天然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制度”。[36]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经济法与民法应当携手并进,经济法通过它的国家所有权、经济责任制、经济合同、[37]经济管理、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等各项制度,与民法中的物权、债权和民事主体制度相衔接,共同实现国家的立法目标。“公有社会的理想应当这样界定和实现,以便于加强而不是削弱个人自治的意义以及使个人自治与权威彼此相容”。[38]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模式的建立,应当立足于我国公有制的现实与传统,以民法为基础法,以经济法为基本法,两者均以社会为本位。如果试图完全以民法来对市场关系加以调整,必将陷入要么不顾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坚持私法自治,从而去“补资本主义课”的道路;要么为了顾及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而使行政和民事的强行性规范压过民法固有的任意性规范,抹煞民法的精髓,不顾我国是一个个体利益发展不充分,急切需要发展私法的国情这一泥潭。
【注释】 本文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