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已制定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公司法》、《
乡镇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等等;
(4)在扩大对外开放方面,已制定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对外贸易法》、《
海关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等;
(5)在促进产业发展和完善行业管理方面,已制定了《
农业法》、《
种子法》、《
渔业法》、《
电力法》、《
煤炭法》、《
民用航空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邮’政法》、《
建筑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等;
(6)在加强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方面,已制定了《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水法》、《水土保护法》、《
防沙治沙法》、《
防洪法》、《
矿产资源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等;
(7)在奠定国民经济发展和管理的基础制度方面,已制定了《
计量法》、《
标准化法》、《
统计法》、《
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城市规划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