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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复核现状的反思

  对死刑案件的审理设置特别的“三审终审制”,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对现行复核状况的最彻底纠正,它完全符合我党和我国一贯奉行的“保留死刑,慎杀少杀”的死刑政策;它对死刑案件特别增加一道审理程序,可以再次对死刑案件进行全面把关,为“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留一条生路,更好地体现“恤刑”思想和实现死刑留置的目的;它将死刑终审权统一于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素质高,对法律政策掌握得全面、准确、可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另一方面,由最高人民法院专属享有死刑终审权,可以综合平衡全国死刑案件的审判,彻底改变各省、市法度不一,同罪各地不同罚的怪现象,从根本上保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政策的贯彻与落实。至于那种认为在目前社会治安形势并未根本好转,死刑案件太多的情形下,实行三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将手忙脚乱、无力应付、不够现实的思想,笔者认为,这仍旧是“死刑万能”的陈旧死刑观在做崇而罢了。因为我们的限制死刑的最终目的是要废除死刑,这样做的理论与实践根基在于死刑并不是改变社会治安形势的关键。多杀滥杀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今引发更大的社会怨恨与社会问题。当今社会治安形势未能根本好转的其中一个原因不是我们死刑判处得少了,而是“国家杀人”太多了。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结合国际上废除死刑罚的大潮流估算,我国现在的死刑案本应不该过多,最高人民法院应完全有精力审理这类案件。更何况,二审程序中已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梳理筛选和排查核实,真正判处死刑的案件不应多得让最高人民法院无力应付。若果死刑真地那么多,那是不正常,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应有责任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
  总之,废除现存的有气无力的死刑复核制度,代之以对死刑特别适用的“三审终审”制度,可以更好地贯彻落实我党一贯奉行的“慎杀少杀”政策,更有力地维护现行法律的威严与统一,更直接地引导我国司法实践顺应世界上限制与废止死刑的文明潮流。
  
【参考文献】[1] 参见赵秉志、肖中华《死刑的限制与扩张之争》,《法学》1998年第10期第6页
[2]马克昌、杨春洗等《刑法学全书》第899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3] 刘德法:《论死刑适用的几个问题》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4卷第1期2000年2月,第63页
[4] 参见陈光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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