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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独立到学术独立

      学术要独立于身份和人格
  学术独立,除了独立于权力和权势、世俗和物欲、学友和同行之外,还必须独立于学人个体之人身。学术独立的核心是学术思想独立,这就要求学人的学术思想必须独立于作为个体的学人之“人身”。我土生阿耿认为,从民法原理对“人身”的解读角度,“学术独立于学人个体之人身”这一要求包涵两层含义,一是学术独立要独立于学人“身份”,二是学术独立要独立于学人“人格”。首先,走进学人分类规范体系,我们就会发现学人之间是有身份差异的。有些学人可能还同时有特殊学术称谓、单位职务、社会兼职等。前者如“教授”身份、“专家”身份、“导师”身份等,中者如“校长”、“系主任”、“处长”等,后者如“顾问”、“医生”、“工程师”、“律师”、“独立董事”以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职务身份等。笔者认为,凡是有上述特定身份者,更应保持学术独立的气节,既不应因为有了特殊身份而不敢或者不愿坚持学术独立,也不应借助其特殊身份,过度彰显其学术思想,更不应滥用其特殊身份,忘记学术独立,侵害他人私益和社会公益。这都是学术独立的自身要求,作为学人,应该责无旁贷地身体力行。
  如果学术独立对于学人“身份”的独立是对具有特殊身份的学人的要求的话,那么,学术独立对于学人“人格”的独立则是对所有学人的要求。在我看来,这是一种最高境界的学术独立,也是学术独立赖依存活的前提。因为一个人格不独立,就不可能有学术独立的空间。学术独立独立于学人人格,首先要求学人不能背离自己的人格表达学术思想,也不能在人格被压抑的环境下表达学术思想。其次,就学术人格体系的统一性而言,学人对任何事物或者现象必须保持自己学术思想体系的和谐性,学术话语必须是纯粹的、独立的、历史的统一的。如果学人在亚当面前是这么说,而在夏娃面前又那么讲,这是很不和谐的一种思想体系,会让旁观者很容易作出对该学人“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的不利评价。所以,学人必须谨慎地对待自己的学术思想,做到“曾经无悔的风雨无阻”,而不能见风使舵、反复无常。当然,学术思想也不会一成不变,学人有修正自己学术思想的自由,但这与学术独立于人格之要求并不矛盾。
  总之,我们对学术独立的呐喊,应该像呼唤司法独立一样,多奉献出一些力所能及的肺活量。不仅如此,还要对学术独立培养起一种抹不去的情怀,紧追不舍弃。就像《青藏高原》里所高歌的那样,“是谁带来远古的呼唤,是谁留下千年的祈盼,难道说还有无言的歌,还是那久久不能忘怀的眷恋”。要是站在这样一个高度、拿出这样一种气势来看学术独立,那么,学术才有可能享有真正的尊严,才能有希望真正独立于权力和权势、世俗和物欲、学友和同行、身份和人格。否则,要是低声下气,柔声柔气,那么,“学术独立”呼吁来呼吁去,其下场可能和呼吁“司法独立”差不多:只闻雷声,不见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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