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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独立到学术独立

从司法独立到学术独立


李绍章


【关键词】司法独立 学术独立 思想尊严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从司法独立到学术独立
      土生阿耿
  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先生今天凌晨撰写了题为《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的文章,并于上午11时许在著名网站天涯社区的“法律论坛”公开发表。凌晨写出来的东西,不到中午时分就在网上与广大读者见面了。在写作完成之后至发表之前这段时间,这位倍受民众和官府注目的“守门老鹤”是否曾躺在床上脒一会儿,我不清楚;但我却很清楚作为一个真正有着学术情怀和较真精神的人,为了坚持思想独立以维护思想尊严,是不会稀罕这几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的。
  然而,作为一个同样有着较真精神的小辈土生阿耿,我倒不太特别牵挂老鹤有无充分睡眠,也不去刻意留心“是谁日夜遥望着蓝天,是谁渴望永久的梦幻”,我更关注的是老鹤文章里“那仿佛不能改变的庄严”。因为,在我们这样一个倡导“多栽花,少挑刺”的文化氛围里,好多人还是喜欢“天山下的葡萄丝溜溜的甜”,“大青山的凤梨脆生生的甜”,而能够敢于独立、自由而公开地表达自己批评思想的人,却像松花江水体里面的鲟鳇鱼一样,既濒危稀少,又容易屡遭污染。
  可是,“生命终究难舍蓝蓝的白云天”。只要尚存一丝呼吸,那么,一个拥有较真精神的人,是不会放弃思想尊严的。不放弃思想尊严,就必须坚持思想独立和思想自由。思想独立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学术独立。独立不是孤立,孤立不会造就和谐,独立却是和谐的内在要求。在一个没有独立或者不能独立的思想秩序内,是谈不上和谐的。和谐社会必须让人思想独立,学术独立是思想独立的有力增长点。
  由此我想到了司法独立。按照学界的通行观点,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独立地作出公正的判决。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西方各国纷纷把司法独立作为一条重要法治原则,写入本国宪法或者相关法律,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实施。有关司法独立的国际文件也陆续出台,比如联合国《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国际律师协会《司法独立最底标准》;第一次世界司法独立大会发表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发布的《司法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国际法学家委员会的《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等。
  我国在建国之初,曾在1954年宪法中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但在“文革”期间,司法独立原则遭到了彻底否认和严重破坏。1982年宪法又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随后,《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作出了相应规定。尤其是《刑事诉讼法》还专门规定了刑事审判权的独立问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在我国,司法独立原则是有宪法和相关法律依据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也提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可见,中央也意识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在学术界,对司法独立的讨论也为时已久,并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可以说,随着我国改革事业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追求司法独立,已成为仁人智士的共识。尽管在实践中司法独立依然任重道远,并且在有些场合、有些“特殊人物”那里,司法独立还可能是一个限制性用词甚至是禁用词,但有一点不容否认,那就是:司法独立的呼声,就像“滔滔两岸潮”,一浪高过一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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