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法庭,律师还能不能说话?
司马当
【关键词】媒体 言论
【全文】
2005年年初,笔者的一篇拙作《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原载《律师与法制》杂志2005年第4期及北大法律信息网等十余家网站。以下简称“《曾》文”)发表之后,曾因一些人的不同看法而引起一场不小的风波。事实上,那些“口诛笔伐”的人并没有几个真正认真看过《曾》文的。所以当不少认真的网友看了我的文章,并将《曾》文转贴到论坛上之后,许多开始“口诛笔伐”者很快就调转了“枪口”。为了澄清一些问题,《律师与法制》杂志又于2005年第11期发表了周帆先生采写的《关于“律师为贪官叫屈”事件的对话》的文章,而《控辩双方应在哪里“角斗”》(以下简称“《斗》文”)一文作为前者的附件也给抖落了出来,由此笔者才有幸拜读了该文。
《斗》文称,“在有良好法制传统的国家,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尽管唇枪舌剑,你来我往,互不相让,然一旦离开法庭或法官已经作出了确定的裁判,对抗双方通常都会很有风度地收声,以尊重和维护法庭的权威”。
《斗》文在对笔者的文章作了符合它批判要求的归纳之后,认为笔者“如此恣意地将法庭上未能被法院接受的东西再拿到外面去作‘广场化’,以公开表达、重申、强化,说白了还是为了表达自己对法庭判决的不满”。(事实上,《曾》文发表时,法院尚未对该案作出判决,即使后来的判决,也采纳了笔者的不少辩护意见,因而《斗》文所归纳出笔者发表《曾》文是为了“表达自己对法庭判决的不满”,只能是它自己的主观臆断。)
最后,《斗》文援引《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
一百六十三条“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者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之规定,进而认为“仅把承办律师评论司法的‘谨慎’义务指向‘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是不够的”,大有呼吁国家立法机关以立法的方式让所有律师在承办案件之后都不得对所承办案件的是是非非评头论足之势。并以这是“有良好法制传统的国家”里的传统做法为由,希望立法者采纳。
如此说来,《斗》文的作者可能真的到国外认真考察过外国的“良好法制传统”。相比之下,笔者惭愧得很,虽然也试探着蹭出过国门,但确实没对外国的法制状况进行过考察。但笔者从许多专门到国外作过考察的法学专家或本身就是法学专家的外国人那里,却得到了与《斗》文完全不同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