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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下)——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我并不是在主张以家庭为隐喻来重建我国的国家学说,上述分析仅仅是试图指出,在我们的习惯思维中存在着许多需要深刻反省的盲点或荒谬,同时也指出理论发展的潜在资源和可选择性。我之所以持这种比较消极的态度,理由之一是我认为任何一种国家学说的确立最终都要基于接受者的习惯(这时原来的隐喻就变成了一种字面真理)〔72〕,而不是由于某个人的标新立异或理论言说。另一个理由是,如果不适当地利用任何一种本土资源,或者过分依赖基于任何一种隐喻的国家学说,都同样可能限制人们的想象力和理论创造力。实际上,就国家学说而言,最重要的是要研究国家本身,而不是研究提供某一研究思路的那个原型或隐喻。霍布斯、洛克的例子都表明,普通契约理论只是为他们提供了构建各自的国家学说的工具,因此必然会随着他们各自所理解、感受到的社会需要而有所调整。如果忘记了这一点,将契约、家庭、有机体或其他任何一种隐喻无限推延、绝对化,把它当作普适的绝对真理,都同样会使学者放弃对国家本身的研究,而专注于隐喻,削足适履地用原型套国家,其结果必然会使对国家的研究或国家学说的发展陷入困境,甚至会造成政治实践上的困境。国家就是国家,任何隐喻也仅仅是隐喻。说国家像什么,恰恰因为国家不是那个“什么”。因此,我们也许应当想一想本文开头所引的那个笑话中隐含着的双重意蕴。
  
【注释】  〔41〕从霍布斯的著作看,其实他也未必真相信人类历史上曾有过一个自然状态,而更多地是将自然状态视为其理论构造之必须:“我也相信决不会整个世界普遍出现自然状态下的战争状态”,“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在任何时代都没有存在过”(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5—96页)。
 
  〔42〕参见霍布斯《利维坦》第13章。
 
  〔43〕参见霍布斯《利维坦》,第92、93页。
 
  〔44〕参见戴维森《隐喻的含义》,《真理、意义、行动和事件》,第218页。
 
  〔45〕霍布斯:《利维坦》,第117页。
 
  〔46〕参见梁治平《法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8—87页;参见萨拜因《西方政治学说史》,第685—686页。
 
  〔47〕参见霍布斯《利维坦》,第97页。
 
  〔48〕“权利的交换就是人们的契约,而不必是物的交换”(霍布斯:《利维坦》,第100—101页)。
 
  〔49〕参见霍布斯《利维坦》,第97、99页。
 
  〔50〕参见霍布斯《利维坦》,第100页。
 
  〔51〕参见霍布斯《利维坦》,第99页、第133页以下。
 
  〔52〕参见萨拜因《西方政治学说史》,第515页。
 
  〔53〕早在1640年,霍布斯就写下了《保卫在国内维持和平所必须的王权》,希望有一个强大的王权来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身安全。革命后,他在巴黎出版了《论公民》,又预见到英国内战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况。这表明他的著作决不仅仅是个人经验指导下的选择。
 
  〔54〕参见霍布斯《利维坦》,第135页。
 
  〔55〕参见霍布斯《利维坦》,第133页。
 
  〔56〕据记载,从13世纪开始,普通法解决合同问题主要通过两种诉讼,债务(debt)和契约(covenant)。直到15世纪,这种契约还可以在普通法院强制执行。到16世纪中期,即霍布斯出生前不久的时代,“(普通法中的)现代合同法概念从本质上说已经形成了”(参见Arthur Taylor von Mehren and James Russell Gordley,TheCivilLaw System,2nd ed.,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77,pp. 1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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