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契约理论和有限权力国家学说——洛克
霍布斯的契约论国家学说在理论上固然是完整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出,他的这种理论具有一个潜在的重大弱点,即对主权者的权力没有限制。尽管从霍布斯的时代看来,社会安定具有第一位的重要性,这种理论具有实践上的合理性,但这种实践上的合理性同时也就是其局限性,即当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此种合理性就会失去其普遍的可适用性和意义。随着1688年“光荣革命”的胜利,1689年英国国会通过了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利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的一系列重要原则;12年后的1701年,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条例,该法律扩大了国会的权力,限制了君主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分权共治。英国宪制的变革表明英国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不能接受霍布斯的那种绝对主义的国家学说,而需要一种能确立“资产阶级的妥协”并使之正当化的理论,以此来限制君主的绝对权力,同时也限制议会的绝对权力。
要创造这样一种理论,可资利用的理论资源当然不少。西方历史上的混合政体理论就是一种资源。然而,仅仅恢复这一理论还无法满足当时的需要,因为混合政体理论固然可以用来限制权力,但其所限制的权力仅仅是政治体制内的权力,它并没有指出应当保护当时新兴的资产阶级的权利,以及在国家——无论是君主还是议会——侵犯了这些权利时,人们可以如何行为。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显然需要一种不同于混合政体理论的新的正当化理论。这是一个艰巨的理论任务。洛克,这位“光荣革命的辩护士”和“1688年阶级妥协的产儿”〔60〕成功地承担了这一任务。他同样从普通契约理论出发,提出了一种有限权力的国家学说。正因为如此,尽管洛克理论的实际后果是为已经形成的混合政体辩护,但后来的学者并没有称洛克为混合政体理论家或思想家,而称他为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家。这种认定是恰如其分的。
洛克的思想忠实地反映了光荣革命的精神。他在光荣革命后写下的《政府论》,以普通契约理论为这一革命后的现实作了正当化论证。这部著作的目的在于证明政府是人们自由契约的产物,统治者也是契约的一方;因此,当统治者违反契约时,人民有权起来重新建立政府,但这只有在人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威胁时才能这样做。
就运用契约理论来论证国家发生这一点而言,洛克所要做的工作远不如霍布斯那样巨大,那样富有原创性,因为霍布斯已经为他创立了一个社会契约国家发生学说的基本模式,并创造了一整套术语和概念。洛克要做的只是调整霍布斯的理论框架,强调或发现契约与国家的其他相似点,对霍布斯的某些观点加以重新阐述,以适应当时的社会现实和人们的政治需要〔61〕。正因为如此,我在这一节中将不作重复分析,而集中论述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特点。
洛克在许多方面都完全重复了霍布斯。例如,在人们进入社会生活之前,曾有过一个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私的和有理性的;由于理性,人们受到自然法的调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权利;但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洛克认为是为了消除自然状态下的不便——人们理性地、自愿地作出了建立国家的选择〔62〕。
与霍布斯相比,洛克的根本不同点在于,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63〕,这种论述似乎与霍布斯的看法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实际上二者之间却没有那么大的不同。仔细研读《政府论》下篇,我们就会发现洛克所说的“完备无缺”的自由指的仅仅是自然状态下的个人自由,这里的自由并不一定具有目前汉语中“自由”一词所具有的那种褒义,并因此是可欲的,而是如后来许多学者曾指出的那种可能使人感到孤单、不安全、不确定,并因此而导致焦虑的自由〔64〕。在洛克看来,实际上人并不仅仅需要自由,而且需要合作、互助、秩序、权威以保证安全,所以他说自然状态是“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了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65〕。洛克为什么强调这样一种自由状态?这必须从他的社会契约理论的总体去寻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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