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REITs与信托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包括:(1)基金不同于一般的信托财产,有一定的组织化倾向,具有不完全的法律主体特性。 在我国的实践中。基金一直以一定的主体身份出现,而信托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尚无定论。(2)REITs的运作结构不同于一般的信托。REITs一般会在信托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受托人的职能分工,将保管基金财产和资产管理两个职责分别委托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3)REITs的运作规则不同于一般的信托。例如,REITs一般有投资分散化的要求等等。(4)REITs的流通机制不同于一般信托,比一般信托具有更高的流通性。无论是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流通机制还是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机制都比目前我国信托流通机制更方便和有效。目前我国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一般需要受益人自己找到愿意受让的新投资人,然后共同到信托投资公司完成手续上的更新才能实现,困难比较大。
所以,REITs作为一种投资基金,既源于信托,又不同于信托。它首先必须符合信托的基本特征及原理,但又有其特殊的运作结构和规则。从法律上讲,它是一种特殊的信托。
(三)REITs的分类
按照组织形态分类,可将REITs主要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类:(1)公司型REITs具有法人资格,资金使用方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投资人既是REITs的持有人又是公司的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以股息形式获取投资收益。(2)契约型REITs不具有法人资格,资金使用方式按照信托契约规定。投资人是信托契约的当事人,通过受益权享有信托利益。
按照投资人能否赎回分类,可将REITs主要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类:(1)封闭式REITs发行规模固定,投资人若想买卖此种投资信托的证券,只能在公开市场上竞价交易,而不能直接同REITs以净值交易。此外,这类REITs成立后不得再增募资金。(2)开放式REITs的发行规模可以增减,投资人可按照基金的单位净值要求投资公司买回或向投资公司购买股份或认购权证。
根据资金投向的不同分类,可将REITs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权益型(Equity REITs)(约占美国REITs的96.1%)。此类REITs直接投资并拥有房地产,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其属下房地产的经营收入。此类REITs的投资组合视其经营战略的差异有很大不同,但通常主要持有购物中心、公寓、办公楼、仓库等收益型房地产。投资人的收益不仅来源于租金收入,还来源于房地产的增值收益。(2)抵押型(Mortgage REITs)(约占美国REITs的1.6%)。此类REITs主要以金融中介的角色将所募集资金用于发放各种抵押贷款,收入主要来源于发放抵押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和抵押贷款利息,以及通过发放参与型抵押贷款所获抵押房地产的部分租金和增值收益。(3)混合型(Hybrid REITs)(约占美国REITs的2.3%)。顾名思义,此类REITs不仅进行房地产权益投资,还可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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